双十一狂欢节刚过去,想必不少“剁手女神维纳斯”收获颇丰,此时此刻想必正在忍受着蜗牛快递的煎熬。“女神有三宝,高贵冷艳化妆好。”为保持自己高贵的姿态,女神们网购化妆品也是少不了的。随着电商崛起,这也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与专柜选购相比,网购化妆品有几大优势:其一是网购便宜,动不动打个四五折甚至三四折,男生都要动心了;其二是选择余地大,电商的优势就在于能将全球各地高中低端无论什么档次的化妆品集中到一起,呈现在你面前,只要你肯掏钱,要什么都有;第三,网购便于了解其他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评价,购物体验可以被分享,产品口碑如何一目了然。
网购虽FASHION,难道一切都好?女神们可要长眼。
一、“正品100%”、“网购折上折”是真的?
任何有网购经验的人都知道,网购的最大顾虑就是怕买到假货。给你一折是痛快了,但是如果是假货却更加令你痛苦,而网购化妆品毫无疑问是假货中的重灾区。曾有知名化妆品CEO微博上坦白“网上销售的化妆品80%都是假货”。此言一出,不少网购化妆品爱好者吓得脸上掉粉。80%是夸张了,假货泛滥确真有其事。据深圳晚报美尚周刊的网络调查数据显示,只有0.2%的人表示网购化妆品从未买到假货,15%的人表示买到过并且不止一次。呵呵,女神们表示真是心凉。
网购化妆品遇假的常见情形莫过于心急如焚地点进“雅诗兰黛”旗舰店,结果收到的却是“雅诗蓝黛。”包装看起来着实高贵冷艳,用起来却感觉脸上抹了一层“燕麦粥。”另外,高仿产品也屡见不鲜,包装和内容看起来确实和正品一模一样,但用起来却根本不见效果。其中的原因“拍脑即知”,正品需要国外进口,售价好几千,山寨货只需作坊作业,成本不过好几块。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买到的确实是真货,但却是“打折”的“真货”:正品被勾兑,一瓶水,挣双份儿钱。这种情形甚至导致了一条产业链的形成,随便点击一个高端化妆品贴吧,冷不防就能见到几个“高价回收化妆品空瓶”的帖子。卖个瓶子,吃顿饺子,很划算的。
女神们都不傻,要较真起来都是铁骨铮铮的“女汉纸”,收到的货不对劲,用了之后脸上还起了疹子,自然要找老板理论。可老板的回复一般都是“给你的是超低价嘛,有点儿出入是很正常的”。你要再纠缠,他烦了,“谁说你这东西是在我这买的?”你一回神,哎哟,没有发票。
实际上,即便你买了假货,要去证实这一点也不容易。你把产品拿到实体专柜去,专柜店往往会拒绝为你提供鉴定服务,毕竟你没有在人家这里消费,没义务帮你。你要拿去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也很难,因为这些机构往往不受理个人业务。况且,这成本也太大,没几个人有充足的时间和金钱来耗。
在法治时代,为了避免事后吃哑巴亏,事前还是有必要先了解了解法律,有备无患。
二、买了假货,吃了大亏,法律如何保护我?
网售化妆品属于新兴行业,当前并无特别法律法规加以规制。该行业的兴盛也是199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之后的《实施细则》所始料未及的。网购化妆品遇假或者遭受其他人身、财产损害也只能从一般法律中寻求依据,无非是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责任。然而,商家在网络平台销售化妆品具有很大隐蔽性,一般消费者很难知道商家的详细信息,投诉无门,诉讼无据,何谈让商家承担责任。等全部搞清楚了,商家早就逃之夭夭。至于生产者,既然买的是伪劣产品,自然不是正规厂家所生产,正品化妆品的生产者当然无需担责。而要寻找黑心厂家,人海茫茫,何其难也?正因为这样,消费者往往财情两伤。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针对以上问题,做了特别的规定。我们来看看具体有什么值得网购化妆品爱好者关注的新内容:
1、第三方平台责任:网络销售平台“压力山大”
《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同时,关于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的主体,《条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化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没有履行管理责任,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总的来看,这些规定突出强调了两点:第一,第三方网络平台不能像以前一样只图挣钱而对销售商放任不管了,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自己还得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第二,第三方网络平台掌握销售商的详细信息,对销售商进行严密监控,出了问题需要准确提供这些信息,从此黑心商铺不能拍拍屁股就走人了。
2、处罚力度加大:最高可罚货值十倍
《条例》明确规定,生产未取得产品注册证或者未备案化妆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或者未经审查批准的新原料,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证以及对产品功效作虚假宣传的,如果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则可能被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化妆品许可申请。
不少人担心即便处货值十倍罚款,可是劣质化妆品不值几个钱,十倍罚款威慑不到黑心生产者。但需注意的是,这里的货值并不是指产品的实际价值。《条例》附则中专门对“货值金额”作了解释,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标价总额,即这里的货值是指标价。卖得贵则罚得重,警告生产者三思而后行。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四种从重处罚情节,如生产经营以孕妇和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不合格化妆品、使用造成人身伤害后果、违法后两年之内重犯以及拒绝、逃避检查、伪造证据的,无疑都体现出立法者规范化妆品市场、打击假冒伪劣的决心。
3、从源头规制:原料不能乱用了,广告不能乱打了,空瓶没法儿回收了
《条例》的不同之处还体现在加强了从源头规制假冒伪劣化妆品的力度。
《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使用新原料须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对审查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设立观察期,观察期为四年。这四年的观察实验期可以遏制不法生产者急于获利的焦灼心态,同时也为化妆品消费者树立了一道安全保护的屏障。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少消费者正是被化妆品广告所吹嘘的神奇疗效所吸引,从而购买了伪劣产品,最终发现没有医疗效果而只有心理安慰效果。此次《条例》将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效果以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列入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内容之中,希望能从源头消灭这些“美丽的谎言”。
还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条例》将自行配制或者分装化妆品列入特别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之中,其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规制前文所提及的将正品化妆品稀释然后分装入两个甚至多个回购的正品化妆品瓶之中,从而实现“一瓶水双份儿钱”的行为。以后稀释真品将是特别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有了真瓶子也不能用。
三、网购化妆品从此高枕无忧了?
从《条例》具体内容来看,其对于生产、经营、销售伪劣化妆品的打击力度大大加强了,并且赋予了第三方网络平台更多的监督管理责任,网购化妆品遇假势必会得到有效遏制,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网购化妆品从此就高枕无忧了?
不一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利益必然有人愿意冒风险。化妆品属于较高端消费品,特别是名牌产品价格动辄几百上千,而生产一套看似一模一样的假冒产品成本不过几元,中间巨大的利润必定驱使某些人顶风作案。重罚虽然给违法者带来压力,但是侥幸心理依然存有余地。
规制伪劣产品、保持化妆品市场良性运转的最有效方式是加强各方监管力度。此次《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也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管理责任,但是对于消费者的监督即社会监督的途径却未明确涉及。消费者如何反馈、投诉,如何有效地挽回自己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然不甚明了。
最后还要提醒各位网购女神一句,目前网购化妆品遇假或者遭受其他人身、财产损失的法律维权途径无非两条,要么根据买卖合同要求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要么依据侵权关系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无论走哪条路都需要提供发票以证明您何时何处购买了化妆品。
所以,一定别忘了要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