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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村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要求解决承包地,如何处理?

2024-10-14 0

问题: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村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要求解决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复意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规定:“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的生活原则上由所在户的原有承包地负责保障。但是,在二轮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将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等优先用于解决新增成员的承包地问题;发包方如果无机动地和无新增土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新增人口的耕地问题。
 

最高法院: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村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要求解决承包地,如何处理?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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