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北京冬季奥运会的盛大开幕,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成为全民宠儿以至一墩难求,实现冰墩墩自由也成为了众多消费者的追求。国内外的消费者们纷纷高价求购冰墩墩的同时,也滋生了投机者私自利用冰墩墩形象、生产销售与冰墩墩有关的周边产品而获利的不法心态。近日,多起违法制作、销售冰墩墩玩偶及其他周边的新闻屡次出现在公众视野,部分商家被处罚,如甜品店生产销售冰墩墩蛋糕被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更为严峻的是,今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宣布了首例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那么,大众可能有所疑问,冬奥会吉祥物形象如此可爱,作为全民的吉祥物,为什么不能被随意使用呢?
其根本原因在于,冬奥会的吉祥物其形象本身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所涉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受到我国《商标法》及《专利法》的保护。《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除非法定合理使用之情形,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作品。
同时,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可知,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2019年9月,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就冬奥会吉祥物发布了《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公告载明了北京冬奥组委为吉祥物形象的著作权人,吉祥物形象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吉祥物形象和名称已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办理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手续以及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吉祥物形象和名称。
很明显,冰墩墩和雪容融的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形象和名称所涉商标权、专利权也受到法律保护。基于上述规定可知,冰墩墩形象的权利人为北京冬奥组委,非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以商业目的(营利目的)利用冰墩墩形象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面临侵权赔偿、行政处罚甚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峻法律后果。
如何合理使用冰墩墩的形象呢?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严格且必要,但众多网友困惑的是,作为单纯喜爱冰墩墩形象的群众,是不是任何行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著作权法》规定: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用途,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群众应当狭义理解“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用途”的内涵,虽因个人兴趣使用,但形成网络上或生活上的传播,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另外,根据《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如果相关人员基于非商业目的拟使用奥运会有关标志的,可以根据该规则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申请内容使用。
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我国高水平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在此提醒各位,热爱冰墩墩的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一己私利或一时兴起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