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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录:遗产未分割前,并非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无权主张放弃...

2025-04-05 0

婚姻家事录:遗产未分割前,并非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如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其配偶有权 主张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吗?有人认为,此时该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配偶有权主张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还有人认为,此时该 遗产还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的行为无 效。
       写于此处,各位看官不禁问:继承人的配偶是否有权主张呢?莫 急莫急,笔者将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详细解惑。

       一、案例详情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大娃通过相亲认识了翠花,二人情投意合,志趣相投。经过了解后,二人选择共度此生。婚后,大娃与其妻翠花感情和睦,有二子:一娃系长子,二娃系次子。经过二人的勤劳奋斗, 在自家宅基地上盖了八间房子,成了远近闻名的殷实之家。后来,两 个儿子长大并娶妻生子。再然后,大娃和翠花去世了,并未留有遗嘱。
       在分割上述房屋前,一娃参加家庭会议时签字确认放弃对上述遗 产的继承权。后,一娃配偶认为一娃应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一娃未征得共有财产人 (配偶) 的同意,其放弃应继承财产的行为应 无效。一娃配偶便以前述请求诉至法院,然而,法院并未予以支持。

       二、法律分析

       1.焦点问题:一娃是否有权放弃继承其父母大娃和翠花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一娃父母死亡时,一娃就开始享有对相关遗产的继承权。另,继承人放弃继 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在遗产分割未作出之前,继承 人享有的仅是对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继承权,而非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所有权。
即,此时,一娃有权放弃继承其父母大娃和翠花的遗产。
       2. 大娃和翠花的遗产并未转化为一娃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娃放弃 的行为无需征得其配偶同意
       本案中,一娃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发生在其父母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一娃放弃的是其依法享有的继承权,而非合法取 得的遗产所有权。只有当遗产分割开始后,法律赋予的依附于身份关 系而享有的继承权才能转化为对遗产份额的所有权。
       即,一娃对其父母的遗产份额并未实际取得,故一娃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权的行为,并未侵害其配偶的合法权益,也就无需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三、律师简介
       张雪梅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自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擅长公司商事(常年法律顾问、尽职调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诉讼与仲裁;婚姻家事等。
       联系方式:13264229949(同微信号)。



撰稿:张雪梅律师
编辑:李小涵律师
审核:刘勇主任
抖音号:dflbjlawfirm
律所官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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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10-5132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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