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盈科全国公益委员会开展的“2016-2021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大赛”已于2023年5月揭晓。本专栏将陆续刊登大赛评选出的“十佳典型案例奖”和“突出贡献奖”获奖案例文章,展示各位优秀盈科法援律师的专业水平与仁爱之心。欢迎各位同仁转发、评论、关注!
2016-2021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家庭暴力人憔悴 法律援助来维权
主办律师:
盈科合肥 谢春香律师
案情简介:
刘某与徐某2010年2月4日恋爱登记结婚,2011年1月24日生育儿子胡某,2013年到2014年刘某为生计出国务工,徐某在刘某出国期间遭到刘某父母及祖母的精神和身体折磨,造成徐某精神抑郁。刘某回国后,嫌弃、遗弃徐某,并在2015年将其赶出家门。徐某因为想念孩子多次回夫家,都遭到殴打,且听闻孩子被教唆仇视母亲,加重病情,因抑郁症诱发精神分裂症。刘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得同意,目前刘某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徐某无法应对。
徐某经妇联人员陪同至安徽省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代理律师谢春香接受委托,举证并参加开庭审理,徐某及刘某判决离婚,婚生子胡某归男方抚养,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可定期看望孩子,刘某一次性补偿徐某6万元,最大程度保障徐某权利。
律师策略:
谢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徐某及徐某父亲陈述并亲自到徐某的住处了解情况,走访当地村委会,受援人隔壁邻居等,查看徐某精神分裂证明,徐父困难证明,确定受援人徐某确实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娘家居住7年,徐某嫁人前无精神疾病,生产后犯病多次遭到殴打。目前刘某急于重新结婚,杜绝徐某与孩子接触,但是徐某深爱自己的孩子,两人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谢律师对掌握信息作出充分分析后,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婚姻家事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积极应诉,确定徐某真实诉求;二是孩子抚养问题;三是精神分裂患者委托诉讼问题。
因徐某疾病情况,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单独与徐某进行谈话并记录在案,徐某思路尚清晰,对律师坦白:一方面与刘某已无夫妻感情,无论对方出轨与否都不想继续这段婚姻,不想再被家暴;另一方面,如果离婚自己户口迁到老家,反而能申请低保,对自己未来生活也有一定保障,现如今个人需要低保费用;最后,对孩子割舍不下,担心男方及家人天天教唆,离婚过后与孩子离心,且刘某主张孩子的抚养费一个月一千元,自己没有工作拿不出来是不是犯法……谢律师耐心劝导,现场针对徐某疑问进行解答,首先同意离婚,且离婚对未来申请低保有一定助益是事实,对于孩子问题,徐某是孩子亲生母亲,即便离婚,孩子由父亲抚养,但是定期看望是法定权益,最后,徐某本人身患疾病,需要定期去医院治疗,没有劳动能力,无法支付抚养费,也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用。
通过多番沟通制定法庭应对方案,因徐某患有精神疾病,徐父需要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另,对于刘某急于摆脱现有婚姻状态,恢复单身的诉求,可以充分利用,代理律师认为,对于原告刘某某诉请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部分,全盘否认,陈述不愿意离婚的观点,如果想要离婚,调解过程中可以开门见山,要求一次性补偿8万元,另外孩子定期探望,男方不得阻拦。
案情结果:
2022年3月20日的开庭审理刘某诉徐某离婚案件,代理人现场提交徐某精神疾病证明,提交答辩状阐述刘某遗弃事实。刘某明知徐某病情要求离婚并让徐某支付抚养费,不道德也不合法。庭审中,审判长对我方证据认可,中途休庭,询问两方当事人能否调解。谢律师代表徐某一方明确表示,可以离婚,需要对徐某进行补偿,刘某同意但是希望徐某降低补偿金,通过协商一致,愿意支付6万元补偿,孩子可以定期看望,放弃抚养费主张。
徐某同意,谢律师提出判决中需要对补偿金支付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如不履行,可以上诉,审判长认可该要求。
2022年3月28日,判决书出具,一、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胡某由刘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刘某承担,不要求徐某给付抚养费;被告徐某享有对婚生子胡某的探望权,每月探望一次,具体探望时间、方式双方另行协商;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徐某补偿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该判决也能最大程度保障徐某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婚姻家事案件,而且属于特殊需要援助群体,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本案代理律师充分了解受援人实际诉求,通过迂回措施不同意离婚的手段,逼迫男方低头,对受援人进行积极补偿。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一审判决后,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未上诉。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徐某的合法权益。
回顾思考:
办理家事纠纷案件,首先要了解案件实际不利情况,对症下药,例如本案中,徐某已经是第二次被起诉离婚,第一次因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参加开庭,法院不了解徐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如不积极提交患病材料,系属于第一次起诉未判离后又分居一年原则上判离情形,严重损害徐某权利。
其次,一定要了解当事人实际情况,明确当事人实际诉求,本案中虽然徐某为被告方,但是徐某本意愿意离婚,离婚能够申请当地政策低保,仅因为孩子探望抚养问题无法下决定。律师了解到该情况后对徐某进行普法,认为离婚反而能够保障其权益。
最后,家事纠纷案件需要深耕走访了解案件事实,代理律师到原被告两地村委会调查,走访村邻了解男方急于离婚的原因,开庭审理中不提同意离婚,反而坚决要求男方履行扶养义务,并告知已经准备另行起诉事宜,并且明确告知男方已经知道其离婚原因,如果想要解决问题,需要解决孩子和补偿问题。反其道而行,最终得到较好正向结果,实际上最大意义维护徐某权益。
主办律师简介:
谢春香,汉族,1989年8月出生,法学学士、工商管理学士学位,现为盈科合肥专职律师,未成年保护委员会秘书。
谢春香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办理了近几十起民商事及刑事案件,其中在团队中协助处理多起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作为助理律师曾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业务,参与并办理多起破产以及公司上市、投资并购等非诉案件。
谢春香律师工作细致认真,办案严谨负责,以自己的智慧、丰富的专业知识、勤奋严谨的工作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满意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