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 条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4 号发布)进行了修订,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发布,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社会公众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 立的登记公示系统 www.zhongdengwang.org.cn 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
本次修订后,《登记办法》将保持名称和结构不变,但在具体内容上有了三 大主要变化。
变化一:增加转让登记规定
转让和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形式,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立法缺失, 使得实际业务中交易一方(质权人或受让人)面临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被质押和转让,或被重复转让的风险。 修订后的《登记办法》在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的条款。根据该附则对应条款,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登记办法》的规定。
变化二:完善应收账款定义
《登记办法》完善了应收账款定义:一是增加兜底条款,定义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满足金融机构目前已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需要;二 是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 的债权”,以契合目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此外,还对其他文字表述予以调整。
变化三:扩展应收账款登记期限
修订后的《登记办法》将应收账款的登记期限从“1-5 年”扩展为“0.5-30 年”。根据央行的修订说明,这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以及账期较长的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权为质押的融资需要。
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相关条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 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十二条
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
登记期限最短 6 个月,超过 6 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 30 年。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更多法规政策解读及法律相关问题,关注信之源头条号,也可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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