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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合规系列之——反商业贿赂合规

2025-03-15 0

商业贿赂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质特征是通过给付财物或者提供其他利益等手段,收买、利诱对交易有决定性影响的人,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长久以来,医药行业都是商业贿赂的高发区,从医药行业中爆出的商业贿赂案件数量位于各行业前列,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始终是行政监管的重点。近年来,执法活动也逐渐趋于常态化、制度化,执法重点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领域,根据公开信息,2013年至2020年间,专门针对或涉及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执法活动的频率约为每年3-5次。


商业贿赂一旦被监管部门查处,轻则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重则面临牢狱之灾,无疑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严重打击,给企业带来经济、声誉和商业机会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随着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合规经营是医药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从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常见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合规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合规建设提供借鉴和思考。

医药行业合规系列之——反商业贿赂合规

一、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


(一)行政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实施)


?  主要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


?   主要规定


第八十八条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四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刑事法规


1、《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实施)


?  主要规定


第一条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医药行业合规系列之——反商业贿赂合规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实施)


?  主要规定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3、《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2021年9月8日实施)


?  主要规定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二、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判断标准及常见表现形式


实务中,商业贿赂除常见的现金、折扣等易于辨识的表现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大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贿赂实质的情况。在具体判断所给付之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商业贿赂性质时,主要考虑以下三项标准:


  • 是否会影响企业获得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

  • 相关费用是否合理并如实入账。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常见表现形式如下:


  • 赞助会议、学术活动

  • 免费旅游、考察

  • 回扣、返点、返利

  • 耗材捆绑

  • 佣金、招待费、服务费、管理费、消毒费

  • 现金、礼品卡、银行卡、购物卡、购物券

  • 串通招投标


三、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典型案例


2013年7月曝光的医药巨头葛兰素史克(GSK)商业贿赂案,影响依然深远。经相关部门查明,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为完成年度高额销售増长指标,利用商业贿赂手段谋求不正当竞争环境,导致药品行业价格上涨,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2014年,长沙中院对葛兰素史克依法作出判决,罚款30亿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几位高管有期徒刑2-4年。该案在当时引起了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的大力整顿,政府对商业贿赂的监管力度也持续加强。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高发地”主要集中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管理等环节,主要涉及人员包括医院领导、科室主任、医务人员等。除刑事案件外,每年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行政案件也频繁发生,典型案例归纳如下:

医药行业合规系列之——反商业贿赂合规

四、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合规建议


随着中国医药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及企业面临的日趋严格的合规监管环境,如何在严苛的合规监管要求下保持可持续竞争力,是摆在每一个希望在国内医药市场取得成功的医药企业面前的难题。医药行业不仅要关注反商业贿赂执法趋势、行政处罚和刑事执法动态,不触碰法律的红线,避免被处罚,同时要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注重合规体系建设,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以下合规建议供医药企业参考。


1、与医疗机构/人员之间的互动交流


企业与医疗机构/人员之间开展互动交流活动,应集中在企业向其传达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提供科学及教育方面的资讯、支持医学研究和教育等方面。互动交流应符合业务需要,交流目的不得与获取业务相关,不得以支付讲课费、培训费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影响医疗人员在有关学术或专业会议中宣传或变相宣传企业产品。不得以聘用医疗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或向医疗机构/人员支付任何费用等方式,诱导其在开具药品处方,推荐、采购、供应、使用任何企业产品方面提供便利。


2、产品销售


企业在产品销售活动中,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给予、许诺给予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其他任何不当利益等方式,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例如,不得直接或通过合同销售组织(CSO)等第三方,向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不当利益。


3、与政府官员的互动交流


企业与政府官员开展互动交流,应以合法探讨业务、沟通为目的。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许诺或授权给予财物,或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以诱使政府官员在药品上市许可、医疗器械备案/注册、价格谈判、供应企业产品等方面给予不正当优惠待遇,或给予其他任何不正当优势。


4、招待与赠予礼品


企业仅可提供服务于互动交流活动的、必要且适当的招待。招待的标准、频次应当适度、合理,并与业务目的相关。不得为影响对企业产品的采购、推荐、使用,或为酬谢等行为而提供招待或赠予贵重礼品。不得在互动交流活动中向医疗人员或政府官员提供任何娱乐活动,例如:剧院或体育赛事门票、休闲或度假旅游。


5、对商业伙伴的监督与管理


企业与合作伙伴建立商业关系,必须具备商业上的正当理由。不得在未与合作伙伴签署书面正式协议的情况下与之建立商业关系。与合作方签署的协议中应载明合作方拟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费用标准、拟支付报酬的金额,以及其他实质性的条款与条件。此外,建议企业与合作伙伴签订反商业贿赂协议或反商业贿赂条款。必要时,开展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以减少合作的风险。


6、商业贿赂风险定期评估


企业应建立科学、系统的商业贿赂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分析、评价和处置风险,并定期评审风险评估程序及评估结果的有效性。评估范围包括对经营模式、合作伙伴、业务协议、资助/赞助事项、费用报销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腐败贿赂风险的领域。进行风险识别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的影响,识别的内容包括涉及人员、发生时间与地点、风险诱因、可能引发的结果等。


针对所识别出的风险,应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范等,结合恰当的风险评价标准,以划分所识别风险的等级。企业可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针对涉及人员的调查或处置、是否启动内部调查、是否诉诸法律程序等。


7、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


企业应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制度,常态化开展合规培训,以确保企业相关部门及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培训对象应涵盖企业全体员工,针对核心管理人员及风险较大的业务部门员工等,应进行重点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企业合规制度等。合规培训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进行开展,除了常规讲座分享之外,还可以结合合规测试、案例分享等形式开展。


8、建立企业举报及内部调查制度


企业应建立举报及内部调查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企业及员工各种不当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设立举报专用电话或专用邮箱等方式拓宽举报渠道。企业应建立内部调查制度,针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调查结東后,企业应根据调查结论对违规人员、第三方等做出相应处理,包括惩处措施、管控措施等。此外,针对内部调查中所发现的公司内部管控漏洞应及时进行整改,通过修订相关政策、完善相关程序、加强培训等措施,加强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作者:星来律所李泽全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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