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村对于嫁出去的女儿就不认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也不给予其合理的补偿;嫁出去的女儿也分不到承包地,已经分配过的,结婚之后还被强制收回;甚至有的地方分不到宅基地,村委会以村民自治、多数村民意见为由,剥夺或限制外嫁女享受村民待遇。使得这部分女性在生活上失去了很多保障。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事实上,征地补偿款作为被征收土地农民的补偿,户口没有迁出的外嫁女,依然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得到和同村村民一样的补偿权利。包括宅基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住所用地,都应当分得。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外嫁女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中,对涉及“外嫁女”的问题,主要综合考量: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拆迁完成前是否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外嫁女是否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履行村民义务等因素作出裁判。
固然于此,很多地方的农村对于外嫁女的权益仍然是得不到保障的。外嫁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忍气吞声,须要依法维权。首先,可以要求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若乡镇府拒不改正或权益仍得不到保障的,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如若外嫁女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找当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责令改正,若是当地人民政府不予改正或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