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公司制度下,投资人们往往信奉资本多数决,以拥有更多的公司控制权作为首要目的。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在控股股东的利益与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小股东利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本文将重点分析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保护小股东权益。
一、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形式
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在于,控股股东实质上能左右公司的经营,但公司与股东在法律层面又互相独立,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故控股股东在做涉及公司的决策时,未从公司的利益出发,而是通过损害公司利益的一系列交易侵占公司财产。这将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危害到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假如公司因此破产清算,虽然控股股东需要与小股东共同承担损失,但控股股东可能早就通过利用其控股地位从公司取得了远远高于其出资损失的好处,则小股东利益将无法获得保障。
对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直接赋予小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有权代表公司对外提起诉讼,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追究控股股东和董事、监事的相关责任。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满足持股期限和持股数量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限制,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持股期限和持股数量的限制,具体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才能拥有提起诉讼的法定资格。
(二)无论对公司的损害行为发生在原告取得股东资格之前或之后,都不影响该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
《九民纪要》第24条规定,“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应当被列为第三人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属于公司运行产生的纠纷,系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涉及公司的实体权益。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规定,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应当被列为第三人。
三、股东代表诉讼适用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他人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两种类型:
(一)董事、监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违规违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这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最典型的情形,董事、监事与高管是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其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通常没有动力以公司名义对自己提起诉讼,而放任公司财产受到损失。
(二)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除了上一典型适用情形外,公司法扩大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任何第三人(包括其他股东)只要侵犯了公司合法权益,都有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余地。常见情形如下: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股东瑕疵出资行为
3.公司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
4.清算组成员的不当行为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法定前置程序
前置程序是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设置前置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司法因素过多介入,保证公司内部自治,同时防止股东滥诉。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履行法定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在前述主体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前述主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要求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前,股东必须先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若原告股东未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又无充分证据证明案件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二)免除法定前置程序的例外
1.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即不需要履行法定前置程序。其中,情况紧急的情形举例如下:
(1)股东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2)侵权人转移公司财产,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正在延续,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因此,“情况紧急”要求具有制止侵害的紧迫性,即真实而迫在眉睫的危险,而并非远期或推测的。
2.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九民纪要》第25条规定,“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其中,“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的情形举例如下:
(1)公司不存在董事会、监事会,或有关人员已不担任早已离职的情况下;
(2)公司董事或监事是受实施侵害行为的控股股东的控制,董事或监事不可能起诉控股股东;
(3)董事、监事本人与涉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董事、监事均为该案被告。
因此,“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要求客观上已经缺乏履行前置程序的可能性。
五、诉讼利益归属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5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利益均归属于公司。
六、总结
总体而言,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较少,但未来适用场景比较广泛,目前应当鼓励小股东起诉。在提起诉讼前,小股东应自查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履行前置程序、是否符合前置程序豁免情况等起诉前提条件,以便充分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