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42年开阜以来,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司法系统展开了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向: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而中国内地则采用大陆法制度。两者法律制度的不同,导致了香港刑事法律与内地的刑法出现不少差异之处。本文力求简要概述香港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在香港刑事诉讼系统中需注意的部分要点,从而令读者初步了解香港刑事程序。
刑事诉讼系统中的关连方
在大多数情况下,香港的刑事诉讼涉及负责逮捕涉嫌犯罪的人(“疑犯”)的政府部门(“执法机构”)、负责起诉疑犯的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刑事检控部门”)及负责审判疑犯的相关法庭(“司法机构”)。
在香港,不同的执法机构有不同的拘捕权,以执行不同的法律。一般来说,香港警察有权调查及拘捕大部分常见的刑事罪行的疑犯,但也有些执法机构是专门负责某些特定范畴的法律,而他们的调查及拘捕权也仅限于相关法律下的刑事罪行。
其中一个比较著名的执法机构是廉政公署。廉政公署的法定拘捕权仅限于《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香港法例第554章)及与上述条例内的犯罪行为有关的其他罪行的疑犯。另外,海关的职权范围也限于《香港海关条例》(香港法例第342章)及其内提述的条例,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法定权力也是受《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规范。
受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 - 最有力的证据是承认控罪
如上面提到,执法机构既负责逮捕疑犯,也负责调查涉嫌犯罪疑犯所涉的刑事指控。一般来说,执法机构可以在收到报案人投诉后,展开调查,亦可以自发根据已知的资讯展开调查。如果经调查后,认为疑犯有可能曾犯下罪行的话,执法机构可能拘捕疑犯,以便进行进一步调查。
拘捕疑犯后,一般来说,执法机构会带被捕人士到执法机构的办公地点进行如打印指模、拍照、搜身及警诫问话等的进一步的调查。问话期间,被捕人士有权保持沉默,回复相关人员“我没有东西要说”,也有权要求律师在场给予法律意见。
被捕人士在香港有权保持沉默的理据是因为任何疑犯均被推定为无罪,直到该疑犯被司法机构定罪为止,而且无罪者不需证明自己清白。无罪推定受《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十一(一)条保障:
「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此外,在调查过程中,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一(二)(庚)条,疑犯也拥有免受使自己入罪的提权:
「审判被控刑事罪时,被告一律有权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 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
在上述法例的保障下,除了某些法定的例外,香港的执法机构于调查的时候不能强迫疑犯回复任何有关疑犯可能牵涉的罪行的问题,亦不能强制被捕人士协助调查。如被捕人士于执法机构向其调查期间保持沉默,这一事实也不可以用作不利疑犯的证据,否则相关判决有可能被上级法庭推翻,如HKSAR v ATA ASAF [2016] HKCFA 31一案。此外,疑犯于法庭审讯时,亦由于上述原因而没有为自己举证的责任。
相反,如果被捕人士于警诫下承认控罪,此供词将成为控方最有力的证据,除非另有证据证明被捕人士的招认并非出于自愿。另外,于法庭审讯时,司法机构将于答辩时询问疑犯是否承认犯下控罪。如果被告认罪,司法机构将直接将该疑犯定罪而无需审判。由此可见,无论在任何情况,承认控罪是对被告最不利的证据。
虽然疑犯有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的权利,但如AA and Another v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2019] HKCFI 246一案所说明,此权利是有限的。其中一个法定例外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条及第183条行使要求披露资料的权力时,被调查者不受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保障。另外一个例外是根据终审法院A v The Commissioner of the ICAC FACC 9/2011一案,廉政公署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4条发出的命令要求提供资料时,被要求的一方也不受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保障。
如果执法机构拘捕疑犯后,认为尚未搜索到足够证据于法庭证明疑犯曾犯下相关罪行,执法机构有可能向疑犯批出保释。保释程序容许疑犯提供指定的保证或保证金后,于疑犯会按照保释条件行事的前提下,释放疑犯。一般来说,执法机构保释疑犯时,均会保留进一步调查及起诉疑犯的权利。
执法机构、刑事检控部门、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
执法机构一旦收集其认为足够的证据后,将与刑事检控部门联系,以决定是否应起诉被捕的疑犯并对其进行审判。如果刑事检控部门根据当时已有证据认为有合理的可能性把疑犯定罪,并且起诉符合公共利益,则将对此疑犯提起诉讼。刑事检控部门同意起诉该疑犯后,该疑犯亦将被告知有关指控。一般而言,案件将在司法机构向公众开放的法院中进行审判。
不同级别的法院
在香港,所有刑事诉讼均始于裁判法院。但是根据指控的性质和严重性,审判可能会转移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进行。法院级别越高,可以下达诸如罚款和监禁之类的刑事制裁的范围亦越大。另外,如果疑犯为未成年人士,一般来说,诉讼将于专门负责处理此类案件的少年法庭处理。
一般来说,裁判法院的法定判刑权力为不多于2年(如部分刑期分期执行,总刑期不多于3年)的监禁及港币100,000元的罚款。区域法院的判刑权力则为总刑期不多于7年的监禁,而高等法院则没有判刑权力的限制。
一旦刑事检控部门确定起诉该案,该疑犯将首先被带到裁判法院提堂并进行答辩。然后,如果疑犯否认控罪,案件将于裁判法院排期进行审判,刑事检控部门亦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进行审判。如果疑犯承认控罪,则裁判法院、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可以就有关控罪判刑。
定罪证明标准
假若疑犯不认罪,司法机构将安排在适当的法院进行审判,以确定疑犯是否犯下被控罪行。刑事检控部门必须在无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向法院证明疑犯犯下被控罪行,方可将疑犯定罪。这意味着刑事检控部门必须向法院提供足够及可信的证据,令法院确定对疑犯的控罪的所有要件都得到了满足,亦无法对获呈堂的证据提出其他合理的解释。如果有合理的疑问,则刑事检控部门未能证明控罪的所有要件都得到了满足,司法机构亦应将疑犯无罪释放。疑犯无需证明自己无罪。
上诉
如果被告人被裁判法院裁定有罪,并希望对定罪决定提出上诉或对所收到的判决不满意,可以根据《裁判官条例》(香港法例第227章),于14天内向有关裁判官申请复核决定,或向高等法院法官提出上诉。
如果被告被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有罪,并希望就定罪决定提出上诉,或对所收到的判决不满意,亦可以透过指定程序向高等法院上诉庭上诉。
如果被告对于第一次上诉的结果仍不满意,只能基于某些指定原因,进一步地上诉至终审法院。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香港法例第484章),指定的原因包括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观点,或曾有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
辩诉交易,不提供任何证据绑定和缓解
被告可在裁判法院起诉前,与刑事检控部门进行辩诉交易。其中一个可以作出的交易是被告透过认罪,换取刑事检控部门更替对被告的控罪,换成一个较轻的控罪,从而令被告可以受到较轻的刑事制裁。刑事检控部门考虑他们是否接受辩诉交易时,可以权衡当前已有的证据及有关控罪和其他各种因素的定罪可能性。但必须留意,如上文所述,一旦被告认罪,司法机构将不会对被告承认的指控进行审判,直接对被告定罪、判刑,并令被告留下犯罪记录。
另外,被告还可以向刑事检控部门表示同意自签守行为,寻求刑事检控部门及法庭同意不提供证供起诉(“不提供证供起诉”)。如果潜在对被告施加的刑事制裁与罪行的严重程度不相称,刑事检控部门及司法机构可以考虑接受使用不提供证供起诉程序的请求。因此,不提供证供起诉通常仅适用于初犯者。如果刑事检控部门及法庭同意使用不提供证供起诉程序,法庭将批准自签守行为,然后要求被告进行担保,提供保证其行为良好或维持和平不超过两年的担保人,而刑事检控部门将不会就控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并撤回控罪。因此,从技术上说,获不提供证供起诉的疑犯是无罪的,但如果违反了自签守行为的命令,则将受到相关刑事制裁。
如果疑犯被定罪,司法机构在考虑适当的刑罚时,将考虑被告请求减轻判处的陈词。如果被告认罪,则将获得最多三分之一刑期的扣减。决定适当刑罚的其他相关因素包括︰案件相关情况、年龄、过往的犯罪记录、性格、经济和家庭背景、有否感到后悔等。在某些情况下,表明被告是在“反常”的情况下犯罪,亦可被视为减轻刑罚的因素。
犯罪记录的后果
如果某人从前曾因犯有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并且没有在随后的上诉中被撤消,无论任何法院施加了任何惩罚,他或她将拥有犯罪记录。犯罪记录不会消除,通常会终身存在。
但是,如果有关刑事罪行的判刑为少于3个月的监禁,或少于10,000港元的罚款,并且该人先前没有犯罪记录,如果该人在判刑后3年内没有犯下另一项罪行,则根据《罪犯自新条例》(香港法例第297章),该犯罪记录可以在香港被视为失效。但是,这并不适用于涉及香港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因此,如果该人要申请签证出国,其先前的刑事定罪纪录仍然有效。
结论
由于香港刑事程序相当复杂,以上仅简要概述了香港刑事诉讼程序中部分常见的重点要素。视乎案件背景不同,可能还会牵涉到其他本文没有提到的程序及执法机构。
香港的刑事程序的设计是基于为被告提供最大的保障,因此香港的刑事制度包含了层层机关及程序,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从而确保刑事监控部门提请有理据的诉讼。尽管如此,对于被告来说,进行刑事诉讼可能仍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经历。如果未能正确处理刑事指控,除了有可能失去自由,刑事定罪记录亦会影响个人的工作、个人关系、声誉和事业机会,对身边的人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一旦面临刑事程序,尽快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至关重要,方能最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重要提示:关于此主题的法律和程序非常专业和复杂。本文只是一个非常概括的简述,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其视为法律建议。如果需要任何建议或帮助,请联系我们的律师,以取得相关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