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复:不会。亲戚朋友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多个名字。如果后来协商后,房屋归一人所有,其他人都得到补偿,则获得房屋的人只能起诉其他共有人按照协议配合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不能直接起诉确认房子是属于他一个人的。法院必须尽力确保产权登记状况与实际产权状况一致,否则将对社会善意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在下面的案例中,魏同事和他的同事夏共同买了一套房子,并写下了他们的名字。后两人协商,房子归夏某所有,魏某得到补偿,但所有权并未转移。 20年后,夏某提起诉讼,确认该房屋的所有产权归他所有。一审法院支持该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夏某仅有权提起所有权转让诉讼,无权直接提起诉讼确认权利,改判驳回夏某请求确认权利。
判决书摘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协议书》是否属实。魏某声称自己拥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这实际上否定了《协议书》的真实性。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魏某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其无法提供其在本案中持有的协议;其次,夏某提供的《协议书》虽为复印件,但结合夏某自2002年2月28日起向魏某支付1万元并签字的事实《协议书》夏某偿还涉案住房贷款的事实直至2008年6月11日,此后夏某实际管理涉案房屋,韦某在本案中并未证明。他声称夏家房屋的所有权不符合常理?据此,本院认可夏某提供的《协议书》的真实性?综上,魏某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认为《协议书》以已无效为由,主张夏某仍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且夏某仍有权支付该房屋的租金收入。房子不够了,这个法院不支持?
然而,虽然双方在案件《协议书》上签署了涉案房屋权利的内部归属,但根据《民法典》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涉案房屋是仍登记在魏、夏两个人的名下。因此,在涉案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前,夏某申请确认其单独拥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也是违法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支持不当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纠正。至于产权变更登记、约定余款支付等,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