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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在身边|网约车的法律风险

2025-02-25 0

2018年3月9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第51期节目,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梁懿琳律师做客节目。

本期话题:网约车的法律风险。

法律服务在身边|网约车的法律风险

主持人:梁律师你好。
梁律师:主持人好,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有打车的经历,除了出租车,大家还搭乘过什么车?近几年兴起的网络约车,就是老百姓口中的“滴滴”“快的”“神州专车”等,因为方便快捷,可以提前安排出行而越来越受大家欢迎,今天我们请梁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网约车有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服务在身边|网约车的法律风险

梁律师:好,我有时候坐滴滴或者快的,跟司机师傅聊天,发现网约车平台鼓励约车车主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但是不强求。
主持人:那出了问题没有保障啊!
梁律师:对,是有风险,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风险点在哪里?
张某是一位网约车车主,某天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订单内容为将乘客从XX集团送至XX小区。张某驾驶其自有轿车至XX集团接到网约车乘客后,张某驾车沿1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号路丁字路口往南右转弯过程中,遇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2号路由北向南通过该路口,两车碰撞,致程某受伤、车辆损坏。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无法查清程某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为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程某受伤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程某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经审查确认程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9万元。
张某驾驶的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张某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保险公司以张某驾驶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张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程某11万元,张某赔偿程某9.9万余元。
主持人:这个张某买了保险还要赔偿啊?
梁律师:是的,首先给大家讲一下网约车和出租车的区别,网约车大部分为私家车,行驶证记载的是“非营运车辆”,所以网约车购买的保险基本为商业险,这区别于出租车,出租车的行驶证记载为“营运车辆”,出租车车主所投的保险为营运险。两种保险的性质不同。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就是上面说的营运和非营运,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这是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大,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险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
而上面这个案例中,首先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下网约车订单,其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其没有特定关系,是符合营运的特征。其次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张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主持人:这次明白了,张某的车辆性质是家庭自用,买的是商业险,保险公司因为他擅自改变运营性质,所以可以拒赔。
梁律师:对,这极大地增加了网约车车主的风险。我再举一个特殊案例。
李某,有一辆私家车,有一天周末心血来潮想体验一下网约车司机,用滴滴软件接了一单,这也是李某的第一单,接上乘客邹某及其朋友二人,正好李某和邹某认识,送到目的地后李某不好意思要钱,但是邹某的朋友觉得不太好意思,付完钱,邹某开车门下车,结果后面一辆电动车刹车不及直接撞上车门,造成骑车人方某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血胸、胸椎椎体及附件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并建议评定伤后护理期60日为宜,营养期45日。交警大队做出责任认定,本次事故中,李某也就是车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邹某负次要责任,骑车人方某无责。
主持人:这个李某和邹某是朋友,这次保险公司可以理赔了吧?
梁律师:本案中李某同样购买的交强险和三者险,但是你有没有注意到邹某的朋友觉得过意不去付款了,而且邹某的朋友比较老实,在保险公司拍摄现场视频询问时无意中将付款的事实说了出来。
主持人:这位朋友估计没想到一句无心之语带来的后果吧。
梁律师:恩,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我想大家也能预料到,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剩下的由李某和邹某自行垫付。
主持人:李某心血来潮就能注册成为网约车车主,够资格吗?随便就能注册吗?
梁律师:目前网约车市场确实还不是很规范,不过也有好消息,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制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了几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即“网约车”、“巡游车”“拼车”和“顺风车”,首先我先给大家明确一下这几个概念。

法律服务在身边|网约车的法律风险

“巡游车”其实就是指的传统的出租车。
“网约车”的全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经营服务”即指的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滴滴,快的,神舟专车,北上广还有UBER,易到等这样的公司便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拼车”和“顺风车”,又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指的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指导意见》对“拼车”和“顺风车”的态度是鼓励并规范发展。
其次,是关于合法性问题,在行政部门对网约车作出规范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道路运输经营单一许可制度,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后,才能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否则,按照无证经营处理,运政部门和工商部门都有权予以查处。
《暂行办法》出台前,私家车主通过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车主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行为,经常被运政处罚,大家经常听到报道,有的车主被处以高额的罚款,有的直接就扣车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给了网约车一个合法的身份,网约车平台定性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只要是私家车主按照网约车平台的要求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以后,就不会再被处以行政处罚。
当然,这个暂行办法一出,各地也纷纷制定了地方规定。
主持人:梁律师,我记得银川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来规范网约车市场。
梁律师:不愧是新闻媒体行业,信息的获取面很广泛,对,银川也有相关规定,也是在逐渐完善银川的网约车市场,《银川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5月19日起施行。该《实施细则》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之上,更加符合地方情况,规定的更加细致,我主要说几点网约车车主比较关注的问题。
首先,《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并提供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其次对网约车驾驶员也做了相关规定,结合《暂行办法》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 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6个月以上;
(五)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记录;
(七)经本市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安全防范培训考核合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当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也做了规定,综合来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5座三厢轿车或7座商务车,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二)5座三厢小轿车排气量为1.8L以上、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且功率不小于100KW;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购车实际价格不低于14万元(以购车发票价格为依据);
(三)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辆行驶证载明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车辆外观颜色、车辆标识及号牌段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七)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含音视频回传),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八)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九)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并且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资格证)。
而且强调一下,网约车及驾驶员只能加入一个网络约车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要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定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一旦发现从事巡游车服务的,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最应该注意的是第六项和第九项,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并且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资格证)。
我们再来看一下针对顺风车、拼车的行为,银川市出台了叫做《银川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试行)》,其中第八条就是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专业合乘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宣讲合乘知识,教育合乘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运营。这就像你说的鼓励这样的方式出行,节能减排,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环境。
主持人:对,这样的方式非常好。
梁律师:本规定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注意一下,本规定所称私人小客车是指号牌为宁A,且登记为自然人的7座以下客车。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使用自己的私人小客车,选择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合乘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分为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和免费互助的出行两种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事合同法律。
这里有一个重点,就是私人小客车合乘是非营利性质的出行方式,其中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包括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用。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不得向合乘者分摊驾驶劳务费用。而且这类型的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备案,通过提供合乘出行信息、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评定合乘信用等形式为私人小客车合乘当事人提供信息。信息服务平台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信息服务平台的要求,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受理乘客的投诉处理工作。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独立设置软件系统,不得与网约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的软件系统合并使用。就是在滴滴、快的等叫车软件中没有顺风车的选项,如果想找顺风车,必须去单独的平台,比如类似“滴滴顺风车”的APP里才能使用预约服务。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实名注册,且每车每日提供的服务信息不超过4次。如果车主变相进行经营性客运服务的,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应当保障车辆的安全性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依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提供者、合乘者、信息服务平台之间的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调解、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制度依法处理。当然,街边直接停下来拉客的私家车不算在此列。
主持人:是的,经常能遇到在某个地方打车,就会有私家车停下来揽客,有时候觉得不正规,心里有点防备,一般都不敢上车。
梁律师:对,那种行为就是老百姓俗称的“黑车”,从手续、身份上都不合法,首先安全没法保障,所以能打出租车最好打出租车,虽然现在《暂行办法》给了网约车一个合法身份,但是还是不太规范,不过再怎么也比“黑车”有保障!
主持人:听了梁律师刚才的讲解,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是,拼车、顺风车这类型的私人小客车合乘,目前只有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和免费互助的出行两种方式。
梁律师:对,就是非营利性的,更接近于共享的概念,说白了就跟同事朋友间的顺路带你一段的意思相同,如果分担部分燃油费其实也无可厚非。
而咱们今天讲的顺风车呢,《暂行办法》中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事合同法律。简单说比如乘客坐上出租车的那一刻,就相当于与承运人订立了客运合同,承运人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就到了我下面要讲的问题,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此次《暂行办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定性问题,就是网约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相对方的找责任主体,应该找谁?

法律服务在身边|网约车的法律风险

《暂行办法》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明确把平台界定为承运人,等同于同样从道路运输中获利的出租车公司,而且网约车与出租车相比具有成本更低的竞争优势,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也符合行业惯例。如果发生事故以后,如果网约车平台不承担责任,则只能由私家车主承担责任,私家车主赔偿能力有限,私家车主投保的一般责任险,有时候并不能完全赔偿受害者,而且还存在一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找各种理由拒绝赔付的问题,网约车平台从道路运输中获利,由他来承担责任也是合理的,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
主持人:这就给索赔指明了方向,一旦发生事故,该找谁?怎么找?相信大家听了今天的节目也明白了。
梁律师:虽然网约车的市场目前还不够规范,随着政策的实行,会越来越好,为大家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出行方式,希望大家收听完今天的节目可以防范网约车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主持人:感谢梁律师做客我们的节目。
律师简介:
梁懿琳律师,法学本科,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中国—阿拉伯国家法律事务部委员、公司法法律事务部委员,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委员,与团队律师担任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夏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宁夏水洞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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