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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国家级光伏扶贫政策汇总

2025-02-18 0

20141011日,《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扶贫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光伏扶贫”工作的会议纪要》(国能新能[2014]420号)精神,加快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国家能源局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了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光伏扶贫既是扶贫工作的新途径,也是扩大光伏市场的新领域,有利于人民群众增收就业,有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变革,具有明显的产业带动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扶贫工作部署和支持光伏产业的政策,决定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现制定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利用6年时间,到2020年,开展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一是实施分布式光伏扶贫,支持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内已建档立卡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增加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收入。二是片区县和贫困县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光伏电站,使贫困人口能直接增加收入。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全国精准扶贫特困户增收需求、电力负荷及电网建设现状,统一规划实施光伏扶贫项目,率先开展户用光伏扶贫,在具备条件地区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和光伏电站扶贫。

  (二)政策扶持、依托市场。统筹扶贫政策、分布式光伏政策及相关税收、价格、金融及电网服务政策,国家和地方共同支持,通过市场机制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三)社会动员、合力推进。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捐资或捐赠设备等方式,积极参与光伏扶贫行动,协力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及资金问题。

  (四)完善标准、保障质量。根据各类贫困地区地域特点、经济发展和适宜扶贫模式,完善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投资效益。加强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监管。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调查摸底。组织有关省(区、市)以县为单位摸清贫困县以及需要扶贫贫困户的具体情况,包括贫困县区产业经济、人口、能源、电力发展现状,特困户屋顶、荒山荒坡及土地资源利用条件,初步确定具备条件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村级光伏电站场址。初步考虑优先支持用电量较大、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较好的地区作为优先扶贫对象。每个贫困县选择2~3个具备建设条件的光伏设施农业、光伏农业大棚或利用荒山荒坡的光伏电站场址,作为光伏农业扶贫的重点项目。户用光伏系统及光伏电站信息均需建册立户,建立信息化系统。

  (二)出台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指导意见,明确光伏扶贫总体要求、目标和主要任务、组织实施方式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整合国家和地方扶贫政策和分布式光伏政策,通过政府补贴、农户出资、银行优贷、可再生能源基金、电网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光伏扶贫。

  (三)开展首批光伏扶贫项目。重点在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具备、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宁夏、安徽、山西、河北、甘肃、青海630个县开展首批光伏试点,选择有积极性的企业参加试点项目。组织各省提出光伏扶贫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争取年底前批复实施。

  (四)编制全国光伏扶贫规划(2015-2020)。根据光伏扶贫指导意见,组织地方编制本地光伏扶贫规划,统筹编制全国光伏扶贫工作规划,明确全国光伏扶贫目标、任务和布局,协调光伏并网接入和服务,统一开展光伏扶贫工程技术培训,综合利用国家扶贫、可再生能源、财政、税收政策,提出光伏扶贫的保障措施。

  (五)制订光伏扶贫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全国光伏扶贫规划,组织各省编制本省光伏扶贫年度开发方案,明确年度光伏扶贫安装光伏的规模、安装户数以及重点光伏设施农业项目和扶贫功能的光伏电站项目,统筹全国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和财政资金情况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技术指导。国家层面做好总体制度设计、政策协调、技术规范和培训体系建设,地方层面要明确光伏扶贫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责任主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实施主体,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加强技术培训,建立长期运行维护体系,确保光伏扶贫项目的质量效益。

  (七)加强实施监管。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加强光伏扶贫开发实施情况监管,重点监管年度计划执行、并网服务、补贴资金结算以及市场秩序情况,保证光伏扶贫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四、组织和政策保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国家能源局由刘琦副局长牵头,新能源司具体负责,规划司参与,水规总院作为牵头技术支撑单位。国务院扶贫办由欧青平副主任牵头,发展指导司具体负责,中国扶贫发展中心参与。双方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根据工作需要,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参与。

  (二)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在国家能源局领导下,水规总院会同扶贫发展中心、电网、检测认证机构及主要光伏相关设备制造企业建立技术支撑体系,负责光伏扶贫全过程的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开展规划研究、制定工程技术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建立项目信息系统等,在整个工程实施及政策协调中,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指导。

  (三)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国家统筹、地方配套、银行支持、用户出资多种资金筹措机制,统筹电站建设和分布式光伏建设。光伏扶贫优先列入光伏发电年度开发计划,单独下达。电网企业配合做好电网改造等技术支持工作,并按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优先保障并网条件,与用户按月结算电费;协调中央财政安排必要的财政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各省级政府结合本地财政及贫困地区情况落实配套资金,银行实行低息贷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410月,开展首批光伏扶贫项目摸底调查,编制首批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以县为单元、以村为单体、以户为单位完成户用光伏扶贫和光伏电站场址调查,利用两个月时间形成实施方案,12月底下达首批光伏扶贫项目,同时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二)20141011月,结合试点工作方案出台政策措施。国务院扶贫办会同国家能源局制定关于开展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明确光伏扶贫工程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政策措施。

  (三)20141112月,组织编制全国光伏扶贫规划。组织各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光伏扶贫规划,并在各省规划基础上形成全国光伏扶贫发展规划纲要,印发实施。

  (四)201512月,制订年度扶贫方案。以全国光伏扶贫规划纲要为依据,组织地方编制并上报2015年光伏扶贫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光伏发电规模和国家扶贫资金后组织下达并实施。

  (五)技术支撑单位尽快开展相关技术规范工作,年底前完成发布光伏扶贫重要对象统计技术规范、光伏扶贫规划编制大纲、2015年完成光伏扶贫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相关技术规范及光伏扶贫技术培训方案。

 

20163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切实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具备光伏建设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光伏扶贫的重要意义

  光伏发电清洁环保,技术可靠,收益稳定,既适合建设户用和村级小电站,也适合建设较大规模的集中式电站,还可以结合农业、林业开展多种“光伏+”应用。在光照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光伏扶贫,既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又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既有利于扩大光伏发电市场,又有利于促进贫困人口稳收增收。各地区应将光伏扶贫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重要方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增添新的力量。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在2020年之前,重点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光照条件较好的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整村推进的方式,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

  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光伏扶贫项目要与贫困人口精准对应,根据贫困人口数量和布局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布局,保障贫困户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因地制宜、整体推进。光伏扶贫作为脱贫攻坚手段之一,各地根据贫困人口分布及光伏建设条件,选择适宜的光伏扶贫模式,以县为单元统筹规划,分阶段以整村推进方式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国家和地方通过整合扶贫资金、预算内投资、政府贴息等政策性资金给予支持。鼓励有社会责任的企业通过捐赠或投资投劳等方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公平公正、群众参与。以县为单元确定统一规范的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资格条件和遴选程序,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收益分配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技术可靠、长期有效。光伏扶贫工程关键设备应达到先进技术指标且质量可靠,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应确保长期可靠稳定运行。

  三、重点任务

  (一)准确识别确定扶贫对象

  各级地方扶贫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确定的光伏扶贫范围,以县为单元调查摸清扶贫对象及贫困人口具体情况,包括贫困人口数量、分布、贫困程度等,确定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贫困村、贫困户的数量并建立名册。省级扶贫管理部门以县为单元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以此作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明确光伏扶贫对象、分配扶贫收益的重要依据。

  (二)因地制宜确定光伏扶贫模式

  根据扶贫对象数量、分布及光伏发电建设条件,在保障扶贫对象每年获得稳定收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光伏扶贫建设模式和建设场址,采用资产收益扶贫的制度安排,保障贫困户获得稳定收益。中东部土地资源缺乏地区,可以村级光伏电站为主(含户用);西部和中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建设适度规模集中式光伏电站。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

  (三)统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地方政府可整合产业扶贫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统筹解决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资金问题,政府筹措资金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对村级光伏电站,贷款部分可由到省扶贫资金给予贴息,贴息年限和额度按扶贫贷款有关规定由各地统筹安排。集中式电站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长期可靠的项目运营管理体系

  地方政府应依法确定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及技术服务企业(简称“运维企业”)。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依法依规、竞争择优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对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可由县级政府统一选择承担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的企业,鼓励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比选方式公开选择。县级政府可委托运维企业对全县范围内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统一管理。运维企业对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用,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所管理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村级光伏电站项目收益中提取。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管理由与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合作的商业化投资企业承担,鼓励商业化投资企业承担所在县级区域内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技术服务工作。

  (五)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服务

  电网企业要加大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工作力度,为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提供技术保障,将村级光伏扶贫项目的接网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对集中式光伏电站扶贫项目,电网企业应将其接网工程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确保配套电网工程与项目同时投入运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光伏扶贫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工作,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基础资料,负责设计光伏扶贫的接网方案。不论是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还是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均由电网企业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工作。电网企业要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六)建立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各贫困县所在的市(县)政府应建立光伏扶贫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并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应保障每位扶贫对象获得年收入3000元以上。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村级光伏电站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确定项目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在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系统的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归投融资主体和投资企业共有,收益按股比分成,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扶贫对象,代表扶贫对象参与项目投资经营,按月(或季度)向扶贫对象分配资产收益。参与扶贫的商业化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为扶贫对象能获得稳定收益创造条件。

  (七)加强技术和质量监督管理

  建立光伏扶贫工程技术规范和关键设备技术规范。光伏扶贫项目应采购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购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系统集成商应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工程经验,设计和施工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光伏扶贫工程发电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并接受电网运行远程监测和调度。县级政府负责建立包括资质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内容的投资管理体系,建立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和运行信息管理。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建立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对全部光伏扶贫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测管理。

  (八)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

  省级及以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元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光伏扶贫项目的目标任务、扶持的贫困人口数、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接网方案、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主体、投资效益分析、管理体制、收益分配办法、地方配套政策、组织保障措施。实施方案要做到项目与扶贫对象精准对接,运营管理主体明确,土地等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接网和并网运行条件经当地电网公司认可。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汇总有关地区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初审后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各省(区)上报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各地区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按批复的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优先安排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各地区上报的以县为单元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以扶贫为目的的村级光伏电站和集中式光伏电站,以及地方政府统筹其他建设资金建设的光伏扶贫项目,以县为单元分年度专项下达光伏发电建设规模。

  (二)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光伏扶贫工程提供优惠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情况在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鼓励其他银行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众筹等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三)切实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发放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电网企业优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四)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电力能源央企和有实力的民企参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和建设。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实施,鼓励企业组建光伏扶贫联盟。通过表彰积极参与企业,树立企业社会形象,出台适当优惠政策,优先支持参与光伏扶贫的企业开展规模化光伏电站建设,保障参与企业的经济利益。

  五、加强组织协调

  (一)建立光伏扶贫协调工作机制

  建立省(区、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任务到人、责任到位,合力推动光伏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光伏扶贫协调领导小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发改、能源、扶贫、国土、林业等部门,以及电网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主要职责是协调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政策和问题。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光伏扶贫工程实施中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光伏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光伏扶贫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光伏扶贫工程信息系统,加强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监督及并网运行监督等。国务院扶贫办牵头负责确定光伏扶贫对象范围,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光伏扶贫工程收入分配管理制度。请地方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光伏扶贫工程土地使用的政策协调和土地补偿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

  请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光伏扶贫工作,加强光伏扶贫工程组织协调力度,为实施光伏扶贫试点工程提供组织保障。加大光伏扶贫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全社会支持参与光伏扶贫程度。加强对光伏扶贫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确实把这件惠民生、办实事的阳光工程抓紧抓实抓好。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储备,及时按要求上报光伏扶贫工程项目清单。

附件:光伏扶贫重点实施范围

甘肃省(41个):榆中县、会宁县、武山县、古浪县、静宁县、环县、华池县、合水县、宁县、镇原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夏河县、迭部县、皋兰县、景泰县、靖远县、临夏市、灵台县、碌曲县、玛曲县、庆城县、永登县、正宁县、天祝藏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崆峒区

海南省(2个):五指山市、白沙黎族自治县

河北省(45个):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大名县、魏县、临城县、巨鹿县、新河县、广宗县、平乡县、威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顺平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赤城县、崇礼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承德县、涞水县、曲阳县、望都县、宣化县、易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丰宁满族自治县、青龙满族

河南省(1个):台前县

黑龙江省(20个):延寿县、泰来县、甘南县、拜泉县、绥滨县、饶河县、林甸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兰西县、海伦市、富裕县、克东县、龙江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

吉林省(8个):靖宇县、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内蒙古自治区(31个):武川县、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奈曼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卓资县、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正镶白旗

宁夏回族自治区(8个):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

青海省(42个):大柴旦行委、冷湖行委、茫崖行委、湟中县、平安县、乐都县、泽库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杂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班玛县、称多县、德令哈市、都兰县、刚察县、格尔木市、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海晏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湟源县、尖扎县、久治县、玛沁县、祁连县、天峻县、同德县、同仁县、乌兰县、兴海县、玉树县、化隆回族自治县、门源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山西省(35个):娄烦县、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右玉县、左权县、和顺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吉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汾西县、兴县、临县、石楼县、岚县、方山县、中阳县、大同县

陕西省(18个):印台区、宜君县、永寿县、旬邑县、合阳县、澄城县、白水县、延长县、延川县、宜川县、横山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四川省(31个):乡城县、木里藏族自治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甘孜县、德格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盐源县、普格县、布拖县、昭觉县、喜德县、阿坝县、巴塘县、白玉县、丹巴县、道孚县、稻城县、得荣县、红原县、金川县、九龙县、康定县、炉霍县、马尔康县、若尔盖县、新龙县、雅江县

西藏自治区(74个):曲松县、仁布县、日喀则市、日土县、萨嘎县、萨迦县、桑日县、申扎县、索县、谢通门县、亚东县、扎囊县、札达县、仲巴县、左贡县、双湖县、安多县、昂仁县、八宿县、巴青县、白朗县、班戈县、比如县、边坝县、波密县、察雅县、察隅县、昌都县、城关区、措美县、措勤县、错那县、达孜县、当雄县、丁青县、定结县、定日县、堆龙德庆县、噶尔县、改则县、岗巴县、革吉县、工布江达县、贡嘎县、贡觉县、吉隆县、加查县、嘉黎县、江达县、江孜县、康马县、拉孜县、朗县、浪卡子县、类乌齐县、林芝县、林周县、隆子县、洛隆县、洛扎县、芒康县、米林县、墨脱县、墨竹工卡县、那曲县、乃东县、南木林县、尼玛县、尼木县、聂拉木县、聂荣县、普兰县、琼结县、曲水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2个):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乌什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莎车县、叶城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尼勒克县、托里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巴楚县、和田市、麦盖提县、泽普县、喀什市

云南省(63个):潞西市(芒市)、祥云县、东川区、会泽县、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巧家县、永胜县、临翔区、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柏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武定县、泸西县、红河县、绿春县、文山市、丘北县、勐腊县、弥渡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梁河县、香格里拉县、德钦县、陇川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隆阳区、勐海县、牟定县、石屏县、盈江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宾川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漾濞彝族自治县

安徽(20个):阜南县、利辛县、霍邱县、寿县、临泉县、颍上县、岳西县、金寨县、潜山县、太湖县、望江县、宿松县、萧县、泗县、灵璧县、砀山县、裕安区、颍东区、舒城县、石台县

 

20161017日,《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80号):

河北、河南、安徽、山西、山东、湖北、陕西、云南、甘肃、吉林、江西、江苏、湖南、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各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我们组织各地区编制了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经对各地区报送实施方案中各项目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现将近期具备建设条件的第一批项目予以下达,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本批光伏扶贫项目总规模516万千瓦,其中,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共计218万千瓦,集中式地面电站共计298万千瓦。有关项目信息见附件。

  二、 各贫困县所在地市(县)政府应建立光伏扶贫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并按照办法进行收入分配管理。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应结合设施农业、林业、渔业、生态保护等建设,除了政府投入部分折股量化给贫困户的相应扶贫收益,优先使用贫困户劳动力,发挥项目综合扶贫效益。

  三、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扶贫部门健全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机制,做好扶贫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尽快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办理项目备案等手续,争取早日建成发挥扶贫效益。

  四、 各有关市县级政府要按照中央扶贫工作精神,按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协调国土、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项目落实有关建设条件,协同落实好国家支持光伏发电和扶贫相关政策。

  五、 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尽快与项目对接,进行项目贷款条件审核,按照支持光伏扶贫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机制落实贷款优惠条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做好融资保障。

  六、 项目投资主体要按照实施方案抓紧开展工程建设,组织好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等工作,严格工程建设质量,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确保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后可靠运行。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好资金统筹使用,优先保障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各有关市县级政府要统筹做好项目后续运维工作,特别是给户用系统提供必要的运行维护保障,确保其正常发电。

  七、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尽快组织电网公司落实村级(含户用)扶贫电站接网方案,优先将有关电网建设和改造纳入最新批次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电网公司对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要尽快制定接入系统设计,落实有关工程建设投资,按照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接网手续,确保接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期投入运行。

八、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扶贫部门组织光伏扶贫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工程建设进度、运行和扶贫收益分配、扶贫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在情况变化后及时更新。

 

201781日,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等地方电网企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的扶贫效果,现就“十三五”时期光伏扶贫计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精准识别扶贫对对象。光伏扶贫的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向老弱残贫人口倾斜,确保精准识别、动态调整。光伏扶贫项目发电收益需确保惠及贫困村村集体和贫困户,应通过设置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以及设立奖补等形式,分配发电收益,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有关市(县)扶贫部门负责贫困户精准识别,按照贫困户自愿、民主评议、村内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的程序,选定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后,由市(县)扶贫部门将光伏扶贫任务及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送交给同级能源主管部门。

2、合理选择建设模式。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为主要建设模式,村级电站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单个村级电站容量控制在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不具备建设村级电站条件的地区,可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但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入股、按股份分成的资产收益模式建设,发生光伏限电问题的省份不安排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以县为单元,总收益户数与总建设规模的配比关系为村级电站每户对应5-7千瓦,集中式电站每户对应25-30千瓦。

3、对于村级电站,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根据各省(区、市)光伏扶贫需求,确定扶贫攻坚期间各省(区、市)村级电站建设规模,并于2017年一次性下达。村级电站产权属于村集体,各地要引导和鼓励使用涉农整合资金和东西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等资金建设村级扶贫电站。对于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分年度分批下达规模,并纳入各省(区、市)光伏发电年度总规模统筹考虑。请各省(区、市)根据自身扶贫任务、电网接入条件、政府筹资条件确定光伏扶贫建设类型和规模,作为本地区光伏扶贫年度计划建议报送国家能源局。

4、“十三五”期间光伏扶贫任务申报和下达的具体流程为:

1)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主管部门组织各地以市(县)为单位编制光伏扶贫规划及实施方案;

2)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规划及实施方案提出本省“十三五”期间光伏扶贫计划建议。以县为单元确定建设任务,内容包括:“十三五”期间光伏扶贫收益建档立卡贫困户数,相应的村级电站数量、总规模及对应帮扶户数;集中式光伏电站规模和对应帮扶户数,电网企业出具的接网和消纳意见。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汇总有关材料并会同扶贫主管部门初审后于831日前上报国家能源局;

3)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核实汇总有关省(区、市)光伏扶贫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信息,下达国家光伏扶贫计划,范围为《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附录中的471个国家级贫困县;

4)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组织实施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中填报各项目信息。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根据各省(区、市)填报的信息监督检查光伏扶贫任务完成情况。各省(区、市)及地方扶贫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做好光伏扶贫受益贫困村、贫苦户的信息统计,按年度向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能源局报告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填报。

5、有关电网公司要负责配合有关省(区、市)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编制,衔接好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和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做好与光伏扶贫项目相适应的电网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确保全额收购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量。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制定支持光伏扶贫项目的实施细则,指导地方分支机构落实贷款利率优惠和延长宽限期等支持光伏扶贫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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