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先生是新疆克拉玛区的居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响应开发新疆建设的号召,独身一人来到新疆,开始了辛苦的打拼。经过十几年的打拼,在克拉玛依区的土地上建造了2000多平米的房屋,2001年,当地政府通知孙先生领取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要求支付之前的土地租金,孙先生由于不懂法,领取了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此后,政府按照每年一发临时建筑许可证的形式来确定孙先生的房屋性质。2017年,政府将孙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将孙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责令孙先生限期拆除。孙先生在感到很委屈,自己多年经营的房子怎么就成了违章建筑。于是在多方介绍下,孙先生最终选择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件。
律师说法:
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为了少补或不补征地补偿款有时会案情要点分析
1、如何认定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违章建筑是指违反了城乡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没有规划局或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批,违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或者在临时许可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的情形。本案中,孙先生的房子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修建,按照当时的克拉玛依区的实际政策,孙先生在当时是一块荒地,斌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证明,但是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是永久性建筑符合发放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情况,就应当给房屋所有人发放产权证和土地证。而且,没有政府发放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未必就是违章建筑,因为房产证和土地证只是一个证明,如果没有,不能否认房屋合法的事实。再者,在现在的农村很多地方没有相关的产权证明,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所以没有产权证明不一定为违法建筑。
2、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由谁来作出强拆决定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可以知道能够对违章建筑作出强拆决定的主体,只能是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是由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则必须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自行实施强拆也可以委托相关的机关实施拆除违章建筑。如果限期拆除决定是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则必须由所在地域的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强拆。
3.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违章建筑首先需要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作出违章建筑的认定通知,然后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申诉和陈述的机会,之后,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书,列明拆除期限,如果当事人在决定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规定的期间又不自行拆除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经由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执行强拆以当事人不具备相关的产权证为由,将其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在这种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准确判断自己的房屋的性质,不能仅仅因为没有产权证就认为是违章建筑,要综合当时建房的客观条件和政策等情况判定,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就应当视作合法的建筑。而且,在被认定为为违章建筑后,法律也对强拆决定的作出主体和实施主体做了严格明确的规定,政府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拆。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一般都不懂怎么去合理合法的操作,所以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维权,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合法正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