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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后孩子抚养费应由谁负担

2025-02-16 0
[案例]
王某(男)和赵某(女)于1994年结婚,并分别于1995年和2021年共同生下大女儿王-Li和二女儿王-英。2021年,由于家庭矛盾,王某一怒之下自杀了。王某的父母认为,王某自杀完全是赵某的责任,而且他已经和赵某吵了很多次架。2021年下半年,赵某独自外出打工,王-Li和王-英一直由爷爷奶奶带大。2021年,王-Li去赵某和赵某一起工作2021年春节,王-Li没有回爷爷奶奶家,而是和赵某一起去爷爷奶奶家过春节。为此,王某父母非常生气,他们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养育了王-丽养春节后,王某父母起诉法院,要求赵某偿还他们多年来养育孩子的费用。然而,赵某认为,不是她不想抚养孩子,而是她被迫外出工作。是王某父母不让她尽到母亲的责任,所以王某父母抚养孩子的费用不应该由她承担。
[分歧]
对于赵某是否应该支付王某父母抚养孩子的费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不需要支付王某父母已经承担的子女抚养费。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在父母有能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祖父母在孙没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在孙,祖父母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并不违法,在现实生活中,父母有能力抚养子女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在孙和孙,祖父母抚养子女的情况却不少见,只要祖父母在孙主动抚养子女的情况属实,并能得到父母的认可,这种行为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种意见是,赵某应该向王某的父母支付他们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因为赵某未能抚养孩子已经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给王某父母。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赵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但由于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赵某只需向王某父母支付王-Li、王-英近两年发生的抚养费。
[试管分析]
作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原因如下:
本案中,王某父母能否要求赵某支付所发生的抚养孩子的费用,主要取决于王某父母对赵某是否有债权,债权产生的原因包括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后已经失去法律依据,确认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结果的利益。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有四:一是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包括增加收入和减少支出;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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