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市场从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市场运作越发成熟,法治基础日趋完善,各类投资者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趋于分散。特别是近十五年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股票市场总体也日趋活跃,投融资功能日益增强。2005年初时,A股上市公司约1350家,目前已达约3780家,而总市值更已从3万余亿元增加到逾60万亿元。与股票市场催生出的巨大商业利益和一份份富豪榜单伴随而来的,是此前在美国、香港电影中的资本市场商战情节,也开始在我国频繁上演。
近两年,上市公司并购热度不减,而贸易战、疫情等新增不确定因素出现,实体经济面临更大挑战,上市公司资金链断裂、融资质押股票爆仓的风险亦未减轻,部分上市公司主动或被动地出现控股股东易位、控制权变更的情形将有增无减。而控制权的交接过程很多时候并非和风细雨,而可能演化出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通常而言,以股权比例为基础,以董事会席位为核心,以对经营管理层以及财务资料的控制为渠道,以法定代表人登记与印章证照的占有为对外表象。由此,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防战亦围绕以上要素展开,包括,在股权层面,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对应控制性股权的投票权,以能够通过股东会决议;在董事会层面,控制董事委派人数并控制董事提名、罢免权,以能够完成董事会改组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在实际经营管理层面,控制总经理职位与经营管理渠道、财务资料;在对外的公司象征层面,能够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并实际占有或控制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印章证照。以上相关要素的争夺路径,在法律上,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重程序与推进方案。同时,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涉及的经济利益巨大,不少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纠纷旷日持久,争夺过程多通过信息披露方式公开,对股票价格产生明显影响,信息披露也成为控制权争夺厮杀的暗战场。
本系列文章将从民事、行政、刑事与信息披露四个维度,概括描画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战术要点。
前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主要可能发生的民事争议解决程序。但是众所周知,民事诉讼的审理与强制执行程序周期可能较为漫长,这对于亟待恢复正常运营管理秩序、履行自身各方面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而言,往往远水难解近渴。
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首当其冲的焦点问题,是获取公司印章证照,以及完成相应工商登记备案,特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核心高管的变更登记。而如果能够不经民事诉讼,而通过行政程序迅速完成这些工作,则将节省大量人力、精力与财力,从而使管理层将资源与精力集中到公司经营需要解决的其他关键问题上来。
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程序中,公安机关(或刻章公司)要求公司申请补刻公章时,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原件,乃至要求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到场;而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公司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备案信息变更时,需要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文件。对于并不持有上市公司原印章证照的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而言,在尝试补办印章证照、变更公司登记时,势必会遇到障碍乃至“死结”,从而给公司经营管理秩序的恢复造成严重影响。
结合实践经验,我们择取了此过程中的几处关键障碍,介绍我们认为可尝试采取的解决方式,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变更公司登记中的障碍及解决路径
(一)
登记机关对变更公司登记备案信息的要求
如上所述,对于变更公司登记备案信息的申请,登记机关一般要求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文件,提交相关公司决议(有的地区要求在决议上也加盖该公司公章),并交回原营业执照;如果原营业执照遗失,则需要首先在报纸或者企业信用信息网刊登遗失声明。
就变更公司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主要规范依据是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该第三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目前适用的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2月印发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及《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该规范并非行政规章,而是发给下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再下一级是各地公司登记机关的办事指南,通常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上述规范制定。
根据《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为: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
公安机关对补刻公章的要求
目前对于补刻印章所需材料,没有国家层面的统一强制规范,基本由各地各自规定。例如,《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公章遗失或者被盗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进行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原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公章手续。”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凭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到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刻制。由经办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通常情况下,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是补刻公章的必备材料,有的地区还要求必须由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办理,有的地区则允许由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办理,对于授权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不同地区的要求也不相同。
从我们的经验来看,目前多数地区的办理流程是,公司联系刻章公司,由刻章公司收集并上传材料,公安机关在系统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刻章公司予以刻制。
(三)
变更公司登记的障碍及解决路径
如前所述,公司登记机关要求,补办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公安机关要求,补刻公章需要出示营业执照原件。而在公司控制权变更过程中,如原管理层拒不配合、不交回公司印章证照的情况下,就出现了“死结”。此时主管机关,往往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司法程序的漫长,又让上市公司难以接受。
我们认为,如果上市公司坚持优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印章证照和变更登记问题,则应先从变更公司登记、补领营业执照入手,再补刻公章。从实操经验来看,在某些地区,我们确实也实现了对前述“死结”的突破。
实际上,民事法律规定,如《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以及最近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以及理论通说与实践认知,均认可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意思表示机关,有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对外从事活动,其签字一般能够代表法人真实意思。
当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及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相应决议,更换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要求原管理层向新管理层交接公司印章证照等资料时,已经履行了公司内部的正当程序。
另一方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未按此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予以处罚。因此,公司相关决议作出后,即有义务及时申请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登记机关更没有理由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因此,新任法定代表人获得任命后,既有资格,也有义务,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及时予以办理,则是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对于申请材料形式上可能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可以尝试向登记机关解释与沟通,争取变通。
而公安机关非有刑事或治安管理案件需要,不负责公司登记备案信息的审核确认。其依赖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载明的信息,识别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管理刻章公司办理补刻公司公章事宜,并无过多可指摘之处。而从我们的实践经验来看,公安机关或刻章公司一般均不同意对补刻公章所需材料予以变通。
综上,相对可行的解决路径是:首先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就申请材料问题与登记机关充分沟通,同时争取将补领和换领营业执照程序合二为一,直接换发新营业执照,最后由已完成变更登记后的新任法定代表人持新营业执照补刻公章。
二、变更公司登记的难点突破
(一)
无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变更登记申请书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此前,多地登记机关要求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按照我们的经验,目前很多登记机关已认可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已不是主要难点。这也侧面反映出,登记机关实际上认可公司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效力。
(二)
无法加盖公司公章
目前各地登记机关,一般仍普遍要求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加盖公司公章,这通常是变更登记过程中的最大障碍。但实际上,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部门工作文件,均没有要求必须在申请文件上加盖公章。
我们认为,公司登记机关核心审查的应当是变更登记申请是否为公司真实意思,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是否已经履行了公司内部必要程序,在法律法规未明确将加盖公章作为申请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的情况下,该等要求应当存在灵活变通的空间。
我们认为,经适当程序产生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可以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在变更登记申请文件上签字替代公章。实践中,已有部分工商机关接受我们的意见,不再硬性要求加盖公司公章。特别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僵局状态可能对广大社会股东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在争取到其他政府部门背书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也会加以灵活考虑。
(三)
无法交回原营业执照
对于公司原营业执照,尽管《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要求交回,但这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并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提供了两种替代方式:挂失或公告作废。
1. 挂失
某些登记机关认为,在股东间发生控制权争夺,两任管理层之间不能交接,不属于印章“遗失”,不能挂失补办。
但我们认为,在公司已经履行程序完成管理层更换后,新任管理层为公司印章证照的合法持有人,但他们不掌握公司印章证照,也不知道其下落,已经丧失了对印章证照的控制,本质上与狭义的“遗失”并无不同。即便是狭义的“遗失”,亦有可能是被他人故意隐匿,或者拾得后不予返还,这种情形下如果也认定下落不明,不允许公司挂失补办,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
由此可见,公司登记机关其实难以判断、考察公司究竟如何“遗失”了印章证照。因此,当确有权管理和代表公司的人员无法取得印章证照,发布了遗失声明,且出具了相关承诺文件时,应当认为印章证照属于“遗失”状态,允许其补办,否则也有违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上述观点,亦有法院判例支持,认定“提交营业执照不是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前提,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关于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要求不得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冲突,其要求只是用于变更后原营业执照的缴回。本案原告无法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是因第三人黄群芳实际掌握,而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与其意愿相背,第三人黄群芳不愿交还。在此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显然不现实,且旭日东方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也无法得到保障。被告以原告未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为由,驳回登记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参见(2019)湘1021行初46号行政判决书)
当然,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认为,如果明知营业执照在某人手中,则不存在“遗失”情况,行政机关不予补办并无不当。因此,此类操作也存在一定风险。
2. 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原营业执照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根据该规定,如果公司登记机关不认可营业执照下落不明属于“遗失”,也可依法作出变更登记的决定,并自行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实践中,我们曾将上述观点与部分地区的公司机关进行充分沟通,说服其采取了这样的操作方式,完成了营业执照的补办。
三、公司登记机关拒绝补办的救济措施
此类事务办理过程中,由于材料形式不符合登记机关的通常要求,有的登记机关可能会当场拒收,或者虽然收下表示将向上级请示,后续口头答复不予办理。此时,公司可以考虑将申请材料邮寄给工商机关。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邮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除邮寄申请材料外,公司也可以考虑向政府热线、信访部门投诉、申诉,乃至考虑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
实践中亦有判例认为,对于此类邮寄申请,如果登记机关不予书面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进而判决登记机关履行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参见(2018)辽0902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
四、网上申请新门槛
我们在业务操作中发现,有些地区已经推行变更公司登记的网上申请,企业必须首先凭账号密码,登录当地登记机关的网站,填写并上传相关资料,系统预审通过后,自动根据填写的信息生成申请文件,企业下载、打印,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再预约到现场交材料办理。甚至在部分地区,除非极特殊的情况,登记机关不接受未经网上预约的现场申请。
然而,网上申请所需要的企业账号和密码(形式还可能是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等),往往与原任管理层绑定,这进一步增大了发生控制权争夺时,新任管理层申请变更登记的难度,并且还减少了新任管理层向登记机关解释沟通的空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已明确提出,要“推进网上登记注册,优化网上提交材料方式”,未来可能会有更多地区将采取网上申请方式。如果因此遭遇变更登记障碍,公司可先尝试重新申请或者挂失补办自身账号密码,如不成功,则需与工商机关进一步沟通说明,寻求解决途径。
以上是我们对于不经民事司法程序,直接申请公司印章证照补办与登记信息变更相关问题的介绍。下一篇中,我们将继续介绍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可能发生的刑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