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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腾视角 | 疫情防控之网络空间战

2025-02-05 0

 

疫情防控之网络空间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严重威胁着人民健康和国家经济秩序。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开展疫情阻击战的时候,我们发现,网络空间中也滋生出诸多与疫情相关的网络“病毒”,网络空间成为抗击疫情战役的又一重要战场。

雷腾视角 | 疫情防控之网络空间战

 

 

一 、什么是网络空间战

 

 

网络空间战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军语》解释为:在信息网络空间,为破坏敌方网络系统和网络信息,削弱其使用功能,保护己方网络系统和网络信息而实施的作战行动。可见信息网络空间并不是一个绝对自由的地方,它实质上是一个存在国家主权,存在敌我对抗的空间。

 

 

 

二、疫情防控,网络空间成为国家战争的无形战场

 

 

网络空间的战争与现实生活中的战争不同之处,就在于它发生的时候无声无息,且难以预防。此次中国疫情发生后,部分国家媒体和政客在网络空间散布谣言,影响极为恶劣。

 

 

美国共和党反华参议员汤姆·科顿发表一系列“无知言论”,宣称病毒是武汉实验室泄露的生化武器。他要求美国政府立刻封杀中国,并要求所有美国人逃离中国。科顿的这一言论发布后,立即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网络空间就这样成为科顿发起国家舆论战争的场所,利用全世界对中国疫情的关注,煽动反华情绪,制造疫情恐慌以达到其不可告人政治目的的企图昭然若揭。

 

 

美国《华尔街日报》发表题为《中国是亚洲真正的病夫》的文章,利用此次疫情,无耻地攻击中国。还声称此次疫情对中国经济打击巨大,中国经济崩溃的后果似乎同样不可遏制,大肆宣传中国经济崩溃论。《纽约时报》也跟随发表相关不负责任言论,故意制造恐慌气氛。国外政客和媒体发布的这些网络谣言,通过网络空间对中国的现实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网络谣言煽动人民恐慌情绪,制造群众信任危机,妨碍国家公共安全事件应对,破坏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危害极其严重。

 

 

网络空间不止是一个发表言论的地方,同时也是一个充满硝烟的战场。它不仅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宣传战争,有时更发生赤裸裸的网络攻击行为。近期,全国各地医疗卫生网站、系统不断受到外国各种侵扰。360安全大脑捕获了一例利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题材投递的攻击案例,攻击者利用肺炎疫情相关题材作为诱饵文档,对抗击疫情的医疗工作领域发动APT攻击。进一步追踪溯源中,360发现发起此次攻击行为的组织隶属于印度黑客组织。

 

 

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也于近期监测发现:境外黑客组织发布推文扬言将于2月13日对我国视频监控系统实施网络攻击破坏活动。

 

 

 

三、外患之外尚有内忧,国内网络空间滋生出众多网络“病毒”

 

 

国外针对我国网络信息空间的攻击从未停止。在国内,借“疫情”特殊背景,网络诈骗、黑客攻击、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发布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数量陡增,魑魅魍魉在网络空间中频繁作乱。

 

 

(一)通过“钓鱼邮件”等传播恶意软件

 

 

360安全大脑于近期破获一起“新型冠状病毒”远控木马,该木马以“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紧急通知”等为名,向网络用户恶意植入木马程序。

 

 

网络上也存在一些不法网络分子利用新冠肺炎题材,冒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疫情防疫等相关部门向网络用户发送“钓鱼邮件”以窃取信息和实现用户电脑远程控制。

 

 

通过“钓鱼邮件”等方式传播恶意软件不是现在才有的问题,只是此次不法分子利用生物病毒演化而成网络“病毒”,利用现阶段人们对疫情的关注传播恶意软件,使这类行为变得更加可恶。

 

 

(二)违法收集、使用、披露个人信息现象严重

 

 

政府部门、企业、高校对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运用,使得我们可以尽早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控制疫情传播。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便利的同时,网络上违法收集、使用、披露个人信息的情况也十分严重。例如有些人在微信群、微博里擅自转发传播他人个人信息,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2月1日晚发布消息称,当地一男子在微信群中传播“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文件(名单内容涉及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再如社区医疗服务人员因职业便利掌握个人信息后,随意泄露涉疫情个人信息情况严重。

 

 

网络空间的安全直接影响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等事业,在全国都在紧张地进行抗击疫情的特殊时刻,对抗网络空间存在的网络“病毒”是抗击疫情决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战场。

 

 

 

四、侵犯我国信息网络空间安全,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法律责任

 

 

1.煽动分裂国家罪

 

 

如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疫情期间如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利用“钓鱼邮件”窃取信息,破坏计算机等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网络空间非法收集、散布他人个人信息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违法收集、使用、披露个人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散播虚假信息,如果构成侵权的,则侵权人需要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责任。

 

 

 

五、坚决打赢网络空间战,严守网络空间安全

 

 

网络空间战从来都不是某一个行业或某两个人的事情,它需要各行各业人士共同努力。

 

 

监管部门应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制定针对目前状况下如发生医疗健康领域、视频监控等网络攻击事件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提前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组织专家科学评估,并提前制定相应措施,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

 

 

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并没有完全实现复工状态,且多地市已采取隔离封闭式管理,建议相关网络运营者根据情况调整完善网络安全管理措施及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能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用户针对网上来路不明的邮件,建议网络用户应做到不轻信不盲点,通过网上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权威人士,反复核实邮件真假,以确保安全。

 

 

相关企业在响应各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要求收集单位人员信息时,应明确告知单位职工收集信息的目的,用途,使用范围。同时应将收集到的信息妥善保管,例如采用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完善信息保密制度等。确保只有必要的人可以接触查阅相关信息,如确需向他人公布相关信息,应做好信息的敏感处理。

 

 

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病毒”阻击战中,也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坚决杜绝在微信群、微博等社交软件转发他人个人信息,同时在发现相关企业或个人有违法收集个人信息或披露个人信息时应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网络用户应增强辨识能力,不信谣、不传谣。对微博、微信等公共网络平台中的信息,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去核查相关信息的来源,培养起独立思考的习惯,擦亮眼睛,辨识虚假信息。同时可以充分利用谣言验证工具,遇到难以准确把握真假的信息,可以使用微信“小程序”里的“微信辟谣助手”进行检索验证,也可以使用搜索引擎对“信息中的关键字+谣言”进行检索,查询是否有相关辟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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