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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站:电子合同?——简评《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01-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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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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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电子合同具有更低的操作风险。纸质合同签订模式存在基金合同内容易被篡改、合同版本寄送错误、合同丢失等操作风险,电子合同可以通过技术降低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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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电子合同能够降低成本。一份纸质合同需要经过多轮修订,存在打印、邮寄、储存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成本,电子合同可以节约纸张,降低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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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电子合同能够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纸质合同签署的回收周期,提高签署环节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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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电子合同能够通过技术一定程度减少纠纷。通过依靠区块链技术以及连接存证机构等,电子合同可以协助打通司法存证取证环节,有利于解决私募基金行业中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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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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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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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电子合同业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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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合同验证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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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电子签名需要通过电子认证服务机构[5](Certificate Authority,以下简称“CA”)确认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并保障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保持不变。以电子公章为例,CA选定算法后生成一对密码来制作成电子公章。这一对密码由私钥和公钥组成。其中,私钥不公开,只能用来加密,由签名申请人自己保管;公钥则为公开,只能用于解密,公钥的作用为识别私钥持有人身份或者查看加密文件。根据《管理办法》,为确保电子认证服务安全可靠的义务,服务机构应当审慎选择并定期评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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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为了达到签章后协议内容的独一无二性,确保被签章后的内容被固定,除了以私钥加密外,还可以加盖时间戳。加盖时间戳是指在加密的时候与第三方可信时间认证机构服务器(比如中国国家授时中心)相连,通过加密固定文档制作时间点,证明数据电文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电子凭证。根据《管理办法》,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国家授时中心认可的时间戳,满足防重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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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规范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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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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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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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办法》第十条【风险隔离】

[2]《管理办法》第五条【基金当事人履责要求】

[3]《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4]《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合作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要求】和第十六条【时间戳】

[5]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章,国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平台进行管理,符合一定的标准与规范的将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6]《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三方互相监督】

[7]《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密码算法要求】和第十六条【时间戳】

[8]《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键数据】、第二十一条【数据备份与同步】和第二十二条【数据存储期限】

[9]《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保密要求】和第二十条【电子合同数据传输】

[10]《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定期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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