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第一,电子合同具有更低的操作风险。纸质合同签订模式存在基金合同内容易被篡改、合同版本寄送错误、合同丢失等操作风险,电子合同可以通过技术降低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
第二,电子合同能够降低成本。一份纸质合同需要经过多轮修订,存在打印、邮寄、储存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成本,电子合同可以节约纸张,降低运作成本;
第三,电子合同能够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纸质合同签署的回收周期,提高签署环节的效率;
第四,电子合同能够通过技术一定程度减少纠纷。通过依靠区块链技术以及连接存证机构等,电子合同可以协助打通司法存证取证环节,有利于解决私募基金行业中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和投诉。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1
明确适用范围
2
明确电子合同业务内容
3
明确合同验证相关标准
首先,电子签名需要通过电子认证服务机构[5](Certificate Authority,以下简称“CA”)确认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并保障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保持不变。以电子公章为例,CA选定算法后生成一对密码来制作成电子公章。这一对密码由私钥和公钥组成。其中,私钥不公开,只能用来加密,由签名申请人自己保管;公钥则为公开,只能用于解密,公钥的作用为识别私钥持有人身份或者查看加密文件。根据《管理办法》,为确保电子认证服务安全可靠的义务,服务机构应当审慎选择并定期评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方。
其次,为了达到签章后协议内容的独一无二性,确保被签章后的内容被固定,除了以私钥加密外,还可以加盖时间戳。加盖时间戳是指在加密的时候与第三方可信时间认证机构服务器(比如中国国家授时中心)相连,通过加密固定文档制作时间点,证明数据电文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电子凭证。根据《管理办法》,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国家授时中心认可的时间戳,满足防重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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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规范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
三、结语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