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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商业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

2024-12-23 0

保护相对薄弱方一直是我国的立法出发点与基本理念,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无疑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出于利益平衡的目的,虽然特许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同样对特许人的注册商标、著作权、注册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类型的经营资源作出了特殊保护。了解清楚立法目的后,掌握与理解我国的特许经营关于信息披露制度,掌握信息披露请求权、信息变更通知请求权以及合同解除权等权利,掌握风险预防的能力无疑会变得相对清晰与简单。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一方面,可能会对企业形象、特许品牌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商誉受损,商业价值下降;另一方面,会面临较高额度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同时《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上述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后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将面临行政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特许人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因此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尤为重要,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① 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② 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③ 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④ 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⑤ 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① 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② 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③ 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① 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② 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③ 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① 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② 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③ 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① 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② 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① 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②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③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① 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② 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① 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② 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① 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②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①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② 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作者简介

道可特研究 | 商业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

王伟
道可特济南办公室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道可特知识产权全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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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wangwe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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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新泰
道可特济南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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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wangxinta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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