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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就“车位变相只售不租”等相关法律问题接受安徽电视台记者采访

2024-12-23 0

 201631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律师学院合肥分院副院长、安徽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李永光律师就我省合肥市某小区开发商将车库车位变相只售不租是否合法合理事宜接受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记者的采访。

盈科律师就“车位变相只售不租”等相关法律问题接受安徽电视台记者采访

图为记者采访李永光律师

李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一,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并且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业主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充当的是消费者的角色,也应该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变相的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作为业主的消费者的选择权,这说明了小区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且车位的归属问题,业主和开发商可以协商解决,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开发商只愿意拿出很小一部分车位通过摇号的方式对外出租,绝大多数车位必须由业主购买才能使用,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也是不妥的。第二,针对小区物业不允许车辆停放在小区道路两旁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李律师说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有的业主都可以停放车辆;如果小区的业主乱停乱放,违反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并且有碍安全或通行的话,小区物业进行规范、疏导、禁止的做法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毕竟是考虑到所有业主的安全、便利;如果前期公共地带划分车位允许停放,后期小区物业不允许停放,并且确实大多数业主认为需要使用停放车辆的,可以经过业主委员会向小区物业发出建议函,让小区物业继续允许这部分车位由业主使用,为公平起见还需要制定使用细则。

盈科律师就“车位变相只售不租”等相关法律问题接受安徽电视台记者采访

最后,李律师提醒广大购房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单列一个条款将车位使用的有关规定予以明确约定,防止后期出现扯皮问题。又由于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业主购买房屋过程中很难和其商量合同条款的内容(因为开发商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故李律师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地方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要求开发商在销售房屋的过程中,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单列一条款,说明小区车位产权问题、使用问题,包括后期多少年内出售、出租还是附赠的问题,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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