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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12-22 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围绕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作用,促进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家能源局,现就2021年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发电(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

 

二、2021年,新建项目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内的发电量,上网电价继续按“指导价+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

 

(一)指导价统筹考虑2020年各地燃煤发电基准价和市场交易平均价分省确定,具体水平见附件。

 

(二)新建项目保障收购小时数(无保障收购小时数的按合理利用小时数,下同)以内的发电量,上网电价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以国家确定的项目并网规模为基础,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不得超过当地指导价;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外的发电量,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

 

(三)新建项目合理利用小时数,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规定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折算至每年的利用小时数确定。

 

三、2021年,新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其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内的发电量,上网电价按当年当地指导价执行,不参与竞争性配置;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外的发电量,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

 

四、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国家新能源实证平台(基地)电站全发电量,上网电价按照电站投产年度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

 

五、2021年纳入当年中央财政补贴规模的新建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03元,2022年起新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

 

六、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的首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于2019年和2020年全容量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1.10元执行;2021年全容量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1.05元执行。2022年1月1日后并网的首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

 

七、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风电、太阳能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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