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是夫妻之间个人财产的界限。
1、《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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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备结婚最大的支出无外乎是购置房产,那么在购置房产方面应如何做可以避免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呢?
1、婚前购房,最好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
通常情况下,婚前一次性付款购房,是保障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最有效方式,只要买卖合同是以出资方个人名义在婚前订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产属婚前个人财产的定性是不会有争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付款购房,要求付款的对象不仅仅指向购房款,还指向物业维修基金、装修费用、税费等与购房相关的费用。
2、如果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绝大部分普通人很难做到一次性付清房款,分期付款成为首选。那么,如何保障婚前所购买的房产,不会因婚后有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行为而将房产的性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建议购买方可以在婚前另行开立账户,用作专用,并将存款存到个人开立的账户上,婚后只能用该账户内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分期付款。
3、婚前购房,但系一方父母出资
如是父母给子女买房,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将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
二是保证所出资均是直接转账至开发商或卖家,而不能转给子女,再由子女进行支付;
三是可以提前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清楚父母、子女分别所占有的份额,防止子女在不告知父母的情况下对房产实施转移、抵押、加名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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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对房产的购置,对于彩礼,也称聘礼,这一中国几千年来的风俗传统,也是绝大部分人婚前需要准备和考量的一部分。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律师建议一方面,在交付彩礼时,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并且备注款项用途为“彩礼款”。另一方面,交付彩礼的对象尽可能控制为配偶方,避免转给配偶方其他朋友或家人,以免造成接受彩礼的对象与婚约对象不一致,从而增加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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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也在想是否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实际上,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情况下,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而像如不动产,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权属,需要进行公证。婚前财产公证相当于一个证据。后续出现离婚财产纠纷可以更加明确所属,不至于到时候说不清楚,举证也会很麻烦。原载两高法律资讯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