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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被枪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该如何规避风...

2024-12-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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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聚焦

2021年9月13日上午10时许,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武汉律师被枪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该如何规避风...

据悉被害人薛某是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另据被枪击律师同事称:“凶手是败诉一方的当事人。”

对于该起暴力性报复律师的事件,律师各界为此深表痛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声明。

武汉律师被枪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该如何规避风...

律师执业风险

律师被当事人所害案件并非孤例,短短一个月的时间,两名律师相继倒下。残忍剥夺其生命的不是别人,而是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及对其心存报复的对方当事人。8月14日,辽宁女律师董萃,因当事人对案件审判时间太长不满,在律所持刀将其残忍杀害。董律师尸骨未寒,律师们再次承受失去同行的痛苦……

寻常人看来,律师是让人羡慕的职业,但这个职业也是一个充满挑战的职业。律师们也承担着常人所不能承受的巨大风险与压力,虽然很多风险难以把控,但仍有不少风险可以提前预知,提前防范。

律师在日常执业中所遇到的风险有哪些呢?小到被投诉,大到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甚至会被行政处罚乃至承担刑事责任,这些都将会阻碍律师继续执业,甚至还会遭到恶意报复失去宝贵的生命。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的当事人形形色色,很多风险难以把控,但仍有不少风险是可以提前预知,提前防范的。目前来看,律师的风险主要集中发生于与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今天我们就以此为突破口,看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该如何规避风险。

律师接案需设置“门槛”

律师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要保护自己就要先从选择性接案开始。哪些案件不能接呢?

武汉律师被枪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该如何规避风...

一、 这类案子不能接

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目的的案子,不能接。

有的当事人打官司不是真正的有纠纷而诉讼,他们就是为了虚假诉讼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诉讼或者委托律师,这两种情况执业律师都需要小心谨慎,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或者有其他非法目的想利用律师的身份便利,就需要立即终止代理,不能继续接受委托。

二、这三类案子,慎重考虑后再接

1、当事人太“自以为是”的案子

刚开始执业律师,若遇到太自以为是的当事人,往往很难驾驭,若接受他们的委托,他们会指使律师按照自己的想法行动,若律师拒绝,则会抱怨:为什么收了他们的钱却不办事?若案件最终没有按照预期方向发展,他们则会责怪律师为什么没听他们的想法。若年轻律师接触太多这类当事人,很容易打击执业的积极性。

遇到这类当事人,律师应当先学会保护自己——要么拒绝接受委托,要么首先和当事人沟通,若沟通不成则取舍权衡。

2、 当事人不断索取、过于苛刻的案子

有的当事人太关心案件结果,常常抓住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小问题和小细节不放手,在与这类当事人的相处过程中会非常痛苦。他们往往愿意索取,不愿意付出。他们往往只看到简单的案件结果,却不知道案件背后的工作量,常常希望律师可以降低律师费。遇到这类当事人,律师要考虑清楚是否因为要接这个案子而降低自己的标准,同时,要慎重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3、当事人期望过高的案子,要仔细考虑后再接

有的当事人的期望值非常高,在委托律师的时候根本不会听律师意见,律师如果不能将诉讼风险如实告知当事人,最后结果不满意就会引起投诉。

如果律师将风险如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还是坚持自己的认识,还是认为这些风险都不存在的,还是坚持很高的预期,对案件结果还是坚持自己的期望值。

这个时候,律师需要考虑自己有没有这个实力,有没有这个能力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如果律师没有把握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建议也要对这样的当事人予以拒绝。否则,一旦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就会找执业律师的麻烦。

识别风险

对于自己的委托人

律师执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委托人。执业律师来自委托人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人借律师之手进行非法活动

有些委托人为了获得案件的胜诉,会让律师介绍或者传递钱物给案件承办人员,进行灰色交易。更有甚者,和律师通话时,随手录音,一旦结果不如意,则会向执业律师索要支出的费用和损失。有些委托人利用律师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施压,谋取不当利益。

执业律师因此而受到牵连或者获刑者已经不是个例,应当引起重视。若委托人如果有输送非法利益或为非法行为的不当请求,律师要告诉他们这是非法的,不属于代理的业务范围,由他们自己去处理,律师不参与。

2、委托人有严重的怨气戾气

有的委托人找到律师时,直接暴露出对办案机关的不信任,甚至流露出报复社会的戾气。此时律师必须对危险有高度的敏感,不能因为同情他们而接受他们的案件。他们找律师其实是找一个发泄口,我们听完他们的抱怨就好。如果不信任办案机关甚至有报复社会的倾向,这些人根本就无法接受正常的法律程序,也必然对自己的诉求可能不被办案机关接受而迁怒办案人员甚至律师。对于这样的委托人,我们只能表示同情,爱莫能助。

对于对方当事人

律师不仅需要和自己的当事人沟通交流,更多的时候需要和对方当事人打交道。这个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和对方当事人独处

如果办案需要,我们必须与对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尽量在法院大厅、调解室等相对安全的环境进行,不要给对方当事人伤害你的机会。这一点不仅能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还能避免“律师代理了原告又代理被告”的无端争议。

2、不要带有个人情绪

律师是代表委托人参与诉讼,无论对方当事人做何肢体动作,表达何种言论,请律师克制个人情绪,法言法语,说话得体,无论是民事代理(特别是离婚纠纷)还是刑事辩护(特别是故意杀人案),代理意见可以提交书面代理词,而完全没有必要带有敌意去刺激和激怒对方当事人。

3、时刻保持戒备心

对方当事人本就和我们是对立面,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律师职业本就有较大风险,所以我们在与对方当事人共处的时候,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保持戒备状态,小心驶得万年船。

4、坚持执业道德和原则

律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该赚的钱别赚,不该触碰的别碰,守住底线,坚持原则,做到一身正气,我相信也能有效避免对方当事人的滋扰和威胁。

综上两个方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自己和委托人、自己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尽量化解当事人的仇怨和矛盾,切忌不要把话讲死、把事做绝,切忌不要夸海口、做承诺。

总结

何为法律从业者的初心?何为法律服务的本质?这不仅仅是律师要思考的问题,更是需要社会正视的问题!从一个法学院学生到成长为一位优秀的律师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但老百姓常以“输赢”来评判一个律师的“好坏”,认为只要帮自己打赢官司,争取到自己认可的权益就是好律师,这显然是不恰当的。现实生活中的律师并不像律政剧中一样的光鲜,而是要面临着高强度的工作压力,日日为案件奔忙,还要安抚当事人的焦虑情绪,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庭上与对方律师唇枪舌剑的辩驳。

年轻生命戛然而止,是给所有人上了一节沉重的普法课,除了悲伤和谴责之外,我们能做的就是提醒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防护,只有保护好自己,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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