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称:B银行与C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C公司向B银行借款350万元。合同签订后,B银行按照合同发放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C公司未能及时归还。贷款逾期后,B银行向C公司催收,随后B银行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A公司。
法院判决:债权转让应认定有效
本案中,B银行已将其与信达杭州办事处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C公司,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C公司对此无异议。关于信达杭州办事处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事宜,双方于2006年12月28日签署转让协议,并于2007年1月3日《中国审计报》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达杭州办事处是一家专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此,适用《十二条规定》、《补充通知》,可以认定债权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C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声明:是否对债务人有效
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后,资产管理公司与A公司之间发生债权转让,并以报纸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该通知对债务人有法律效力吗?
首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受让方在坏账转让后将其转移的,应通过何种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法》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债权转让的情况,债权人应当通过在广泛流通的报纸上刊登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以报纸形式通知债务人后,债权受让人依据其与债权转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取得债权人地位,并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参与诉讼活动,如果知道债权转让事实且知道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人,且不造成错误履行、双重履行债权转移或者增加债务履行负担的,视为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告知行为,告知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资产管理公司于2007年5月30日与A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本案争议债权转让给A公司,并在《浙江法制报》上公布了债权及权利转让情况。 2008年10月15日,发布催收公告时,视为已履行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C公司的义务,债权转让对C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是关于金融机构呆账转让是否可以登报通报的介绍。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详细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