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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建主题系列——外商投资中国数据中心之...

2024-12-08 0

 

 

《新基建主题系列——外商投资中国数据中心之准入及投资架构简析(上)》《新基建主题系列——外商投资中国数据中心之准入及投资架构简析(中)》分析了中国数据中心投资现状、投资布局,第三方数据中心运营商的运营模式及相关法律问题,数据中心业务境外投资者准入限制和获得外资IDC牌照的途径。本文将在前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市场已运营的外资数据中心项目简析外商投资数据中心项目的投资架构。

 

 

 

境外投资者投资数据中心项目投资架构

 

结合目前市场情况,根据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标的的不同,可以将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模式分为重资产投资模式、轻资产投资模式、及轻重资产组合投资模式。

 

 
 

一、重资产投资模式[1] 

 

(一)重资产基本模式

 

该模式下,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标的仅包括机房物业及非IT设施设备。通常,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外SPV间接持有境内某资产公司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资产公司持有的机房物业及非IT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并通过向境内合作方(即境内合作方名下的IDC牌照公司)出租数据中心基础环境设施的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具体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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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通过上图所示的投资架构投资重资产的模式在中国法律项下是可行的,且未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但需要留意的是,资产公司与IDC牌照公司之间仅靠租赁合同关系维持,而数据中心业务的主要收入都由IDC牌照公司享有。一方面,资产公司只能享有出租机房物业和非IT设施设备的收益;另一方面,如果IDC牌照公司出现租赁合同下的履约风险,对境外投资者的保护比较弱。

 

在实践中笔者注意到存在若干境外投资者在进行数据中心重资产投资时,将IT设施设备连同底层机房物业及非IT设施设备一并装入其股权投资之资产公司,并与其境内合作方开展合作的模式,但正如我们在《新基建主题系列——外商投资中国数据中心之准入及投资架构(上)所述,资产公司若持有IT设施设备并对外出租需要取得IDC牌照;但资产公司因其为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全部股份之附属公司,无法申请取得外资IDC牌照,因此不持有IDC牌照的资产公司将自有IT设施设备予以租赁之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2]中的“无证经营”,面临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重资产升级模式

 

鉴于重资产基本模式从商业角度存在上述情形,实践中衍生出如下相对常见的重资产升级模式。

 

(1) IT设施设备变种持有方案

 

为解决外商投资的资产公司无法直接持有IT设施设备并出租予境内合作方,但境外投资者又希望控制IT设施设备的困境,境外投资者可以考虑通过代持或者通过VIE架构由VIE公司持有IT设施设备。

 

在代持模式下,境外投资者指定其信任的一位或若干位境内自然人设立一家内资IDC牌照公司(“代持内资IDC牌照公司”),由该代持内资IDC牌照公司代持IT设施设备。后续数据中心业务经营可以根据数据中心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性文件规定以及境内合作方的商业诉请,选择采取以下任一方式:(i)资产公司将其持有的重资产出租给代持内资IDC牌照公司,由代持内资IDC牌照公司作为该数据中心的运营商,并由境内合作方对该数据中心项目进行委托经营管理;或者(ii)资产公司将其持有的重资产出租给境内合作方,由代持内资IDC牌照公司将其持有的IT设施设备出租给境内合作方,由境内合作方对外经营数据中心业务。境外投资者(通过代持的内资IDC牌照公司)及境内合作方可根据各自的商业诉求共享数据中心业务运营利润。

 

该模式项下的投资架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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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数据中心项目涉及的IT设施设备的投资金额较大,通过协议方式捆绑代持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代持人的自身信用、债务、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意外死亡等,都会给境外投资者造成很大的风险。除此之外,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公司较难通过申请注册资本金结汇出借予关联方的模式将相关资金出借予指定代持人或代持内资IDC牌照公司,因此境外投资者还须确保其在境内有充足的人民币资金用以提供给指定代持人或者其持有的代持内资IDC牌照公司,专项支付IT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款项。

 

因代持模式存在的上述风险,笔者建议通过VIE架构以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就VIE架构的相关内容请见本文下述“ (三)轻重资产组合模式之VIE架构投资模式”的具体阐释。

 

(2) 分成模式

 

尽管境外投资者仅投资数据中心的重资产,但实践中部分境外投资者亦通过其投资的资产公司与境内合作方就项目运营收益签署“保底+分成”模式的业务合同,或由境外投资者另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运营公司)与境内合作方签署服务协议等方式使境外投资者分享数据中心业务运营收益。投资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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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市场上亦存在境外投资者与境内合作方另行设立运营公司,由该运营公司向IDC牌照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方式分享运营收益的模式。如Equinix与高鸿股份即采取该合作模式[3]。该模式的基本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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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轻资产投资模式(仅适用于专业云服务[4]商 

 

该模式即亚马逊与光环新网的合作模式[5]。需要说明的是,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虽然目前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正式认定仍未出台,但结合已出台的相关法规的征求意见稿,提供云计算、大数据和其他大型公共信息网络服务的单位极有可能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因此,境外云服务商,如亚马逊、苹果等均于2017年前后分别设立境内主体,在境内提供数据运维等服务。

 

在此背景下,该模式的基本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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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外云服务商通过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即运营公司)向境内IDC牌照公司提供运维服务,签订《运营协议》或《技术服务协议》,IDC 牌照公司向运营公司支付运维等技术服务费。

 

(2) 境外云服务商的境外主体:

 

(i)  授权IDC牌照公司向中国客户提供使用其品牌的云技术及相关服务,签订《品牌授权协议》,IDC 牌照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境外云服务商的境外主体付费,作为品牌授权的对价;

 

(ii) 向IDC 牌照公司出售关于云服务相关的特定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等IT设备),签署《资产购买协议》,IDC 牌照公司向境外云服务商的境外主体支付资产购买对价,并以该等资产在中国境内提供云服务。

 

由于该模式需要境外投资者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适用于专业的境外云服务商,对于一般的财务投资人而言并不适用。

 

 
 

三、轻重资产组合模式

 

(一)VIE架构投资模式

 

该模式的基本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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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境内设立一家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持有机房物业及非IT设施设备;

  • 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境内设立一家运营公司,由运营公司控制VIE公司并收取数据中心业务运营的收益;

  • 境外投资者指定一名或数名境内居民自然人(或其他纯内资企业)作为登记股东设立一家境内公司(即上文提及的“VIE公司”),由VIE公司与境内合作方共同设立一家内资IDC牌照公司,该IDC牌照公司持有IT设施设备,并对外运营数据中心;

  • 运营公司通过VIE系列协议控制VIE公司,实现境外投资者对IDC牌照公司的控制与利润分享。

 

在该模式下亦存在相应的升级模式,比如境外投资者与本身已存在VIE架构的境内第三方数据中心运营商进行合作。在此背景下,双方可以在境外层面设立合资 SPV进行合作并共享境内轻重资产的组合收益。

 

(二)平台模式

 

境外投资者在境外与具有丰富数据中心运营管理经验的合作方(“境外IDC运营商”)组建境外合作平台,该合作平台包括重资产合作平台与轻资产合作平台。在轻资产合作平台下,双方通过设立符合CEPA项下的合格港澳服务提供者,进一步与境内合作方[6]组建中外合资企业,并由该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外资IDC牌照并运营数据中心项目;重资产平台下,就各个数据中心项目,境外投资者和境外IDC运营商可成立多个境外SPV,并由相应的境外SPV各自在境内设立单独的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持有机房物业及非IT设施设备,并统一由中外合资IDC牌照公司运营各数据中心项目。

 

该模式项下的基本机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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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仅结合市场情况罗列了几种外资投资数据中心项目的基本架构。实践中,须进一步结合境外投资者的特点(包括资金走向、预期收益、融资、未来退出等)及其拟议合作的境内合作方(如有)的组织架构等事项就投资架构进行个案调整。

 

 

结语

 
 

根据相关机构预测,2020年我国数据中心收入规模有望突破人民币1,500亿元。面对巨大的市场前景,中国数据中心行业已面临又一次规模化的资本进入。对于投资人而言,如何遴选优质的数据中心资产,合理布局中国数据中心项目,考量投资标的与外资准入限制,设计合理的交易架构,尽早落地数据中心项目已刻不容缓。

 
 

 

*  为本文之目的,本文中提及“中国”或“我国”,均未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为免歧义,本文所指的数据中心,即互联网数据中心。

 

[注] 

[1] 在讨论下述投资架构时,我们假设境外投资者为财务投资人,其自身或其控股股东不是CEPA项下的合格港澳服务提供者。

[2]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的规定,非法经营行为包括:无证经营、超地域范围经营、超业务范围经营和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

[3] 2012年7月,美国公司Equinix Inc.(“Equinix”)以2.305亿美元的对价收购香港数据中心运营商Asia Tone,并取得后者位于香港、上海、新加坡的6个数据中心和1个灾难备份中心的所有权,这其中包括Asia Tone尚在上海新建的SH5自建数据中心。交易完成后,Equinix与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鸿信息”)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上海合作开展SH5数据中心经营业务。该数据中心于2013年3月落成后,占地约11亩,提供约900个机柜,是国内第一家直接在上海运营的国际数据中心。截至目前,Equinix与高鸿信息在上海合作运营的数据中心共有四家。2018年9月,高鸿信息与 Equinix的子公司Equinix Hong Kong Limited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高鸿亿利(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公司”),运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50%由高鸿信息出资,50%由Equinix出资。该运营公司主要为中国数据中心提供支持服务,不从事电信业务,也尚未持有IDC牌照。

[4] 云服务,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特定服务,此处指的是PaaS(平台即服务Platform-as-a-Service)。根据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市场处处长张建华于2017年7月25日的“可信云”大会上的答记者问,经营PaaS服务的云服务商需要取得含有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IRCS”)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若IDC牌照中没有特别以括号方式载明数据中心业务不含IRCS业务的,持有该IDC牌照的第三方数据中心运营商不得对外提供PaaS服务。

虽然IRCS亦属于B11项下的业务种类,但电信主管部门在实际审核颁发IDC牌照时,会就B11项下的数据中心业务与IRCS业务两个业务进行区分。如仅申请数据中心业务的,取得的IDC牌照为载明业务种类为IDC(不含IRCS)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含IRCS”须特别以括号方式注明;若申请数据中心业务及IRCS业务的,取得的IDC牌照上会注明业务种类为数据中心业务,而不会以括号方式注明“不含IRCS”。

[5] 2016年7月30日,Amazon全资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与光环新网签订了《运营协议》,亚马逊授权光环新网在中国境内提供并运营北京区域的亚马逊云技术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AWS云服务”)。2017年11月10日,为了进一步提高AWS云服务的安全性与服务品质,亚马逊与光环新网签署了《分期资产出售主协议》,亚马逊向光环新网出售基于亚马逊云技术的云服务相关的特定经营性资产,光环新网向亚马逊支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合同对价,在境内持续稳定地提供并运营基于亚马逊云技术的云服务。2017年12月22日,光环新网取得工信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覆盖北京、廊坊两地,许可业务范围变更及增加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即获得云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此后,亚马逊通过光环新网在上述两地提供AWS云服务。

[6] 针对境内合作方,既可以在中外合资IDC牌照公司层面合作,亦可同时在资产WFOE层面参与合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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