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政府发函法院——怎么把大象关进冰箱里?

2024-12-04 0

政府发函法院——怎么把大象关进冰箱里?

本文作者:王巍 发布时间:2015-01-16

2014年年底,引起轰动的太原“复旦博士生之父遭强拆致死”案的死者家属拿到了当年8月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案发当日负责组织强拆的安保负责人武某和另一主犯李某,量刑双双“跳水”,在没有新情节的情况下径直从一审的死缓和无期徒刑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

 

没有全案的卷宗与判决书,我们不愿对山西高院的说理与判罚置喙。令法律人如鲠在喉的是死者家属在庭审中发现的两份分别发往山西高院和太原中院的公函——“武瑞军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其家属一直不服判决,多次到区及有关部门上访,并提出减轻量刑的诉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特恳请法院对武瑞军重审量刑时,依法对当事人家属的诉求予以考量。”红头文件落款赫然是太原市晋源区政府。

 

让我们谈谈审判独立。如果《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权力的划界不是被弃如敝履,这份象征行政公信力的公函又怎么会出现在法庭上?既然行政机关并非案件当事人,公函又是以什么形式进入卷宗,翻遍了诉讼法,简直令法律人欲“背书”而不得。马克思韦伯曾说现代法治的两个标志之一就是行政法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限制,遗憾的是,太原一案行政权“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赤裸越界和对法律的无视展示了某种傲慢和法治的虚弱。或许我们亦只能询问,没有绝对的权力,怎会有这样绝对的愚蠢?

 

让我们谈谈司法公正。常说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栅栏,我们不能只批判民意汹涌的洪水对司法的冲刷,却放纵行政干预对司法公信力暗涌般的腐蚀。对照两份公函和诉讼程序的时间脉络,晋源区政府2013年3月7日首次给山西高院发函,一个半月后,案件被发回重审。2013年7月16日,晋源区政府将第二份公函发给了太原市中院,太原中院原定于2013年7月30日的开庭随即推迟到了9月16日——当然更不用提终审判决简直是“半价”的刑罚“优惠”。如果基层政府对省、市两级法院都有这样的影响力,法律人似乎不能指责舆论发声猜测背后的交易“是武某家给了相关政府官员很多好处,亦或是指使或雇用保安公司强拆行凶的人,希望通过搭救武某以自保?”即便有法院“扛住了”压力和干扰,公众对司法公正还会有多少的信任?

 

晋源区政府的“恳请”至少还只是试图影响司法的走向,2013年湖南的“李定胜非法收购象牙制品案”中,侦查过程中,双峰县向娄底市政法委“求援”的《中共双峰县县委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对李定胜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请示》文件,“贴心”地替司法机关将罪名与刑事强制措施都定好了,只需司法机关盖章签字即可——当然,这些政府发函都比不过重庆李渡新区管委会向涪陵区法院的发函,该函直接警告涪陵区法院不要“一意孤行”,值得一提的是,签发这份公文的管委会副主任恰恰曾任重庆三中院法官,对于此,法律人似乎就只有苦笑与无奈了。

 

回答那个有趣的问题,怎么把大象关进冰箱里?其实只需要大象足够小,冰箱足够大和结实。防止行政干预司法,其实只需要限制政府这头“大象”的权力“个头”,把行政干预司法记录与责任追究制度这个“冰箱”做到足够严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活动、查收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正逢其时,也是时不我待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