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拆迁房屋数量急剧增加。拆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回避的话题,由此产生的矛盾拆迁也随之升级。作为拆迁矛盾引发的最重要环节,就是强制拆迁。那么什么是强拆呢?在下面告诉你。
一、什么是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搬迁义务,并责令有关部门强制被搬迁人履行搬迁义务,拆除被搬迁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拆迁是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强拆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该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从法律上讲,拆迁人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合法补偿安置后,有权拆除被拆迁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物。同时,被拆迁人有义务在房屋拆迁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退土地。强制拆迁应当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应当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裁决。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仍拒不履行拆迁义务的,行政强制拆迁方可实施。拆迁人不履行或者与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不作出拆迁决定的,拆迁人未按照裁定意见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待拆迁安置房、周转房。强制拆迁决定作出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拆迁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见证人,并由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根据《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未履行裁决规定的搬迁义务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搬迁。强制搬迁的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未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搬迁。
二、强制拆迁的目的
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合法性的必备要素。适用于行政强制拆除的公益性项目主要是指公共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旧城改造等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益性项目,如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拆迁建设项目必须是公益性的,才能被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纯商业房地产开发中拆迁的方式和条件应由市场机制决定,不应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解决。
三、不能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况
以下情况不能强制移动: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2.被拆迁人未按裁定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安置房、周转房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