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的生活模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各种社交软件的普及,让很多朋友喜欢上了通过照片记录自己的生活。想要让自己的照片更完美,必不可少的则是一张美丽的容颜,有些朋友觉得自己的容貌一般,为了能够得到较高的颜值,只能选择通过整形手术来解决。如今医美行业鱼龙混杂,整形失败的新闻层出不穷,今天我们要解决的案例就跟整形有关,让我们走进今天的案例。
近日,找到栏目组寻求帮助的袁女士,在北京玲珑梵宫医疗整形机构做了耳软骨垫鼻尖的整形手术。心中满满的期待却等来手术失败的结果,本应是用耳软骨垫鼻尖,却被自称“博士”的医生取成了耳廓骨,袁女士能够在律师的帮助下为自己讨回说法吗?今天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首播14:10分,重播21:48分的节目中,臧梵清律师、娄静律师将为袁女士解开疑惑。
案例回顾
2019年1月8日,河北廊坊的袁女士,在经中间人介绍后,来到北京玲珑梵宫医美机构接受耳软骨垫鼻尖的整形手术。
袁女士最初走进这家机构进行咨询的时候,咨询师便推荐了一位拥有博士学位的刘医生,袁女士称,当时咨询师告诉自己刘医生在机构内颇有名气,故有“鼻王”的称号,这让袁女士心动不已。在机构工作人员的劝说之下,原本略带迟疑的袁女士,坚定了自己要整形变美的决心。
就这样,在咨询后的第二天,袁女士接受了刘医生主刀的耳软骨鼻综合手术,手术结束,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医生将耳软骨取成了耳廓骨,并且将袁女士的鼻小柱缩短了,术后的一段时间内,袁女士的鼻部持续出现发炎流脓的情况,除了鼻子之外身体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反应,实在忍无可忍的袁女士,再次选择了一家公立医院对自己的鼻子进行了修复。
这次整形手术的失败,让袁女士心痛不已。面对自己的痛苦经历,美容医院仅仅只是为袁女士办理了全款退费,给予一万元的路费补偿。袁女士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作为美容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赔偿,不能仅仅退费了事。袁女士的诉求能够实现吗?让我们看看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支招
通过袁女士在现场的表述,以及出示的一系列证据,臧梵清律师表示,这家医美机构在言行上可谓是漏洞百出,这位姓刘的医生是否真如袁女士所说,存在学术造假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这家医美机构是否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臧梵清律师发现了一些关键的法律问题。 若该机构涉嫌诈骗,那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得到消费金额的三倍赔偿。
除此之外,臧梵清律师表示,该医美机构或涉嫌虚假宣传。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袁女士在主张赔偿的时候,如果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那么袁女士主张的修复费,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等臧梵清律师认为是不能获得全部支持的。臧梵清律师个人认为,袁女士仅仅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主张金额的五分之一。对于误工费,需要依据袁女士提供的工作月收入的证明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在听过袁女士的诉说后,娄静律师表示,能不能进行医疗美容,看的并不仅仅是机构的名字,而是机构的资质,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医疗机构。而且,光是机构有证还是不够的,进行医疗美容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且取得执业医师注册机关的注册,还需要有整形外科的相关经验及资质。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超出诊疗范围,医生存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存在逾期未校验而继续执业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
由于袁女士自己并不清楚玲珑梵宫这家机构的资质问题,所以在处理纠纷的时候会涉及到两种处理方式:1.侵权责任纠纷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
娄静律师表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程序,一旦发生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因为医疗纠纷相对比较复杂,经过鉴定后不一定属于医疗事故,在这样的情况下,医院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袁女士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主张自己的权益。
针对袁女士提出的十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需要进入法定程序,对侵权责任的大小进行专业的鉴定,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还要看法官最后的裁决。
“美丽经济”不应给人们带来伤害,娄静律师提醒朋友们,应该认识到再好的医疗美容技术也只能起到改善的作用,健康是比美丽更重要的维度。到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去变美,健康才有保障,美丽才能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