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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员工为何被判违法解除

2024-11-29 0

单位解除员工为何被判违法解除


72岁的老张(化名)是北京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老张以前住的房子是单位给职工分配的公房,单位与供暖公司签有供热协议,采暖费一直由单位直接缴纳,并且在老张退休后一直到2010年期间,采暖费也都是由单位负担。但2010年后单位突然停止为退休职工缴纳采暖费,老张无奈自行缴纳了2010年至2014年四个供暖季的采暖费总计5000余元。老张认为其在职期间以及退休后一段期间内,单位都为他报销了采暖费,这是单位提供的福利,不能随意取消,于是自2014年开始老张和单位打起了关于采暖费的诉讼拉锯战。

单位认为,单位不是采暖房屋的所有权人,且报销采暖费是当初单位对在职职工的福利,这些退休人员关系都已移交至社保中心,双方之间再无关联,单位也未与这些退休职工就采暖费的缴纳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因此单位没有义务再为退休职工支付采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目前情况下,在职工获得直接补贴之前,原由所在单位负担的采暖费,继续由所在单位负担为宜。像老张这样的退休职工,关系虽被移交至社保中心,并由社保中心统一支付养老金,但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不能否定其系被告退休职工的身份。

另外,退休职工与被告虽未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采暖费,但其在职期间及退休后一段期间内的采暖费仍由被告负担,因此被告实际向原告提供了负担采暖费的福利待遇,现被告要求取消该项福利,缺乏正当充分的理由,从劳动者退休待遇不降低的角度出发,被告仍应承担原告的采暖费。

2014年老张便拿到了胜诉的判决,法院要求单位向老张支付2010年至2014年度的采暖费,判决后单位也履行了付款义务。但2016年老张为改善居住条件,将朝阳区的老房子卖了,在昌平区换了套大房子,于是单位又不给他报销采暖费了。

无奈老张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单位按照原先居住的房屋面积标准,继续报销2016年到2018年两个年度的采暖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虽主张老张变更了所报销采暖费的房屋,但老张仅要求按照原有的标准进行报销,并未超出双方所约定的标准,因此法院再一次判决支持了老张的诉请。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负担采暖费原则上是对职工个人的补贴行为,属于职工的福利待遇,如若双方未约定采暖费用的承担仅针对特定房屋,即便退休职工中间换了房子,也不影响单位按照原标准继续负担采暖费用。(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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