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陈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陈先生是浙江省温州市某村村民,在村内建有房屋用于居住。两年前,镇政府作出了《通知》张贴认定了陈先生建设的房屋为其家人房屋的附属房屋,属于违章建筑,限制其在三日内自行进行拆除。几经思索后,陈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圣运律师认为征收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协助陈先生提起了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镇政府辩称陈先生的案涉房屋没有办理任何合法审批手续,属于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
圣运律师认为,针对镇政府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陈先生履行相应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镇政府并未根据法律规定对陈先生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等就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诉讼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与推进下法院作出判决,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