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公司位于广州市,经营日化产品,随着公司业务量日益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扩建了车间、仓库以及一些钢架大棚。可是,李先生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这个扩建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完全出乎他的意料。
厂房建成后,镇政府认为李先生公司所建仓库及钢架大棚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拆除。李先生认为自己都在这里十几年了,各路关系也是比较到位的,便没有理会这份限期拆除通知书。可是,该限期拆除通知到期后,镇政府又送来了一份行政拆迁通知书,更让他意外的是,对方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组织人员拆除了1000多平方米的钢架大棚。于是,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拆迁行为,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确认该镇政府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李先生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合理,之前周边厂子在拆迁中起诉政府的行政行为,为什么法院就判决撤销了呢?结合李先生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哪些情况适用“确认判决”呢?
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法: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
其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判决有三种形式: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
1.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作为时,一审判决形式主要是撤销判决。撤销判决之所以能成为首选,是因为撤销法律后果的彻底性,有利于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撤销也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另一种情况是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需要作出直接改变行政行为的判决,适用变更判决。
2.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撤销判决是首选,而确认违法的判决则像是“备胎”,只有在没有撤销对象或者存在特殊原因无法撤销的情况下,才会适用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4)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5)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依据或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李先生遇到的问题就属于确认判决中“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为拆除行为已经实际实施,房屋已然被拆除,夷为平地,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此时判决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所以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因此,在遭遇违法行政行为时,建议大家根据实际情况提起诉讼或者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合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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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冠彬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