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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临时链接,仅用于预览,将在短期内失效。 关闭 盈科一日一法|李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十年后为何没

2024-11-26 0

作者/张颖律师

【案情简介】

1997年,李某和被害人王某合伙在四川省成都市做服装生意。当年6月27日23时许,在成都市金牛区某170号路旁,李某夫妇与王某因生意账目发生纠纷,李某的妻子谢某与王某发生抓扯,被他人劝开。之后,李某与王某继续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中,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对王某捅刺数刀,随后逃走。王某在被送医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全身4处刺伤,其中腹部被刺致下腔静脉刺破,因失血性休克死亡。A区公安分局发布了协查通报,并确定李某为该案犯罪嫌疑人。

21年后的2018年6月23日,李某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安局绿洲派出所投案自首,2天后被成都市公安局A区分局刑事拘留。李某供述,得知王某死亡的消息后,他先后跑到了四川德阳、绵阳、广元及陕西、甘肃、新疆等地,期间没有再犯罪,最后选择投案。

2018年9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报请成都市检察院核准追诉。

【案件结果】

202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对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依法作出不予核准追诉的决定。

【律师解读】

刑事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要意义有:1、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和要求;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现行的刑事案件;3、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还具有预防犯罪、保障人权、保证量刑制度的落实、实现法律正义等诸多价值,因而设立该制度很有必要。

本案李某实施犯罪的时间是1997年6月27日,1997年的刑法还未生效,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的有关规定,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从1997年案发,李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至2018年自首,已过20年追诉期限。经审查,李某自案发后没有再次犯罪,不存在追诉期限的中断和延长,因此该案已过追诉时效。类似案例如南医大强奸杀人案发生在1992年,系1997年刑法生效前,对犯罪嫌疑人并未确定,也就不可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因此,南医大强奸杀人案从1992年案发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至2020年被抓获已经28年,已过20年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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