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单个债权人的查阅行权不是法定的独立权利,而是债权人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债权人知情权主要分为2大类,一类为一般知情权,一类为特别知情权。前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创设的权利,主要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集体行使权利,债权人一般知情权的实现主要是法院、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积极作为,主动向债权人披露相关信息实现,一般不需要债权人主动申请,而特别知情权则是为单个债权人创设的权利,一般由单个债权人主动申请行使,无须依附债权人整体。特别知情权的创设赋予了单个债权人权益保障的主动性,而单个债权人行使权利则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破产法》作为兼具程序之法和实体之法,在规范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破产法》兼具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债务人利益维护。然而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的债权的清偿额度、清偿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这使得本来就对立的债权人、债务人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更加难以相互配合,实现公平清偿债权、挽救企业的目的。在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为避免破产企业“逃废债”,常以保护其知情权为由,向破产企业管理人、法院提出向其公开所有破产程序的信息。债权人的这一要求,无疑给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若债权人的知情权得不到维护,管理人将面临履职风险。那么界定好破产程序中个别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既能维护好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保护好债务人的权益,还能给管理人做好履职风险防范。
二、债权人特别知情权主要法律检索
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检索,债权人特别知情权的范围主要是查阅债权表、债权登记册、债权申报材料、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中所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三、债权人特别知情权行使的构成要件及限制要件
由于特别知情权的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立案的受理范围,故公开的裁判文书并无相关债权人特别知情权诉讼。通过梳理法律条文及破产案件典型案例,结合笔者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债权人特别知情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但也需要一定限制,以此平衡个别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权益保护。
(一)特别知情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1.查阅主体具有真实债权人的适格身份
知情权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理应得到保护。但是这里的债权人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还是依法申报债权后,经过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后的债权人,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倾向于后者。在破产实践中,管理人得到的第一手的债权人信息资料是债务人提供的债权清册,基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压力(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管理人一般不经核对债权清册,直接按照债务人提供的债权清册向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文件。但往往存在因记账错误导致债权消灭、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债权消灭等原因,债权清册上的债权人不具备真实的债权人身份,此时若将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提供给已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的“实际债权人”,则会导致相关信息被泄露,无疑损害真实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查阅内容应仅限于参与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财务、经营信息
《企业破产法三》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企业破产法三》对个别债权人的查阅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仅限于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
3.查阅目的具有正当性且应向管理人申请,并由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查阅的资料信息
在实践中,个别债权人申请查阅信息的理由一般为核查债权,但也不排除因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清偿过程中存在矛盾,或因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在对债务人财产评估拍卖过程中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引发意见而想找出破产程序瑕疵的原因而要求查阅信息的情形。对此管理人应严格审查其申请材料,与其沟通查阅目的和查阅范围,看看有无涉及商业秘密和不属于其查阅范围的材料,若有,则应签订保密协议,查阅现场也应有管理人专人在场。
(二)特别知情权行使的限制要件
1.范围限制。个别债权人申请查阅的范围应以管理人接管的材料范围为限。管理人接管公司材料主要为: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料、人事资料、诉讼资料以及其他文书资料等、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有时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体系并非十分完善,可能存在财务账簿不全、人事资料、与企业日常经营有关的合同不全等情形,此时,要求管理人完全按照个别债权人的要求为其提供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具有可能性,因此个别债权人申请查阅的范围应以管理人接管的材料范围为限。
2.时间、地点限制。债权人特别知情权的实现主要依靠管理人为个别债权人提供其所需的各种材料。但在实践中,管理人工作纷繁复杂,个别债权人的要求无疑增加管理人的工作量,尤其是需要按照债权人的要求为其提供匹配的信息。为便利管理人的工作,管理人可要求债权人在管理人工作时间,在固定工作日内在管理人办公处为债权人提供信息查阅工作。
3.方式限制。在《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条文中均对特别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做出规定,即“查阅”,并不包含“复制、摘抄”。但在理论界对于“查阅”还有另一种理解,即不应仅限于查阅文义,而应从“查阅”行权应实现权利的目的出发解释,允许单个债权人自费复印、卷写(抄录)、拍照、扫描,并由专业知识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协助债权人查阅。对此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管理人应结合个别债权人查阅信息材料的目的以及是否与其债权有关联,允许查阅材料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查阅方式。
四、查阅行权中的信息保护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查阅行权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中管理人如何平衡债权人知情权、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至关重要。管理人允许债权人查阅行权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尽到管理人职责就可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债权申报人书面允诺利害关系人查阅其债权申报资料信息。管理人可以采取在债权申报表上明确注明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其申报材料信息条款,也可以让债权人单独提供书面承诺文件,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
2.要求查阅破产企业经营、财务、重大合同等资料信息的,如涉及商业秘密的,应由债权人签订保密协议。
3.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则上管理人可不予以准许,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查阅。
五、查阅行权障碍及救济
1.查阅行权障碍。
实务中,单个债权人查阅行权客观上存在查阅行权不能、不畅的情况。一是债务人原因导致资料缺失或因有违法经营情形等复杂原因没有向管理人交接导致无材料可查阅;二是管理人因管理工作繁重,无法及时满足查阅要求;三是可能碍于投资人原因,担心债权人查阅给投资人带来利益纠纷,影响重整程序推进而消极或怠于向债权人提供查阅资料。
2.查阅行权途径
查阅行权作为知情权保障的方式,债权人行使不具有诉权,不能以诉讼方式要求法院裁判,只能向管理人申请,如管理人不准许,则由法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