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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组织审批事项浅析

2024-11-25 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同时,《通知》还提出了“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目标。

作为备受关注的金融行业,根据《通知》的规定,银行、保险、证券的设立仍是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和“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亦作为国家层面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明确,上述两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事项均需“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除了上述两类地方金融组织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是否无需再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准入、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呢?笔者认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一直备受国家及社会关注,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和变更审批涉及属地金融稳定,亦需以行政许可事项存在并进行审批。

经查阅各地现有的规定,北京、上海、浙江等地都出台了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我市已实施半年之久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设立相关地方金融组织须按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营业区域等;变更交易规则、交易品种;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还需经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

笔者认为,国家对于金融行业进行审慎监管,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应取得许可后才可以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简称《条例》),关于地方金融组织审批的立法趋势也反映了明确的行政许可准入和变更审批的监管思路。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同时还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拟出台《条例》以行政法规的立法方式,明确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的审批原则,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及重要变更事项均需依法进行审批。在《条例》正式实施后,不但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这两类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和变更事项需要依法办理审批,其他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亦需办理相应审批,地方金融组织将依法严格准入和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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