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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2024-11-21 0

【法规标题】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2.07.13 

【实施日期】2012.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互联网/电视 

【唯一标志】179630 

 

 

【全文】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2012年7月13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理事会2012年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繁荣网络文化,维护健康有序的行业秩序,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加入本公约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机构和单位,承诺遵守本公约自律条款。
  第三条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关于互联网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第五条 坚守社会责任,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大力弘扬优秀文化,积极推动产业发展,严格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条 积极生产制作和传播内容健康、形式新颖、生动活泼、贴近受众的网络视听节目,包括网络剧、微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等。
  第七条 不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节目,共同抵制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不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节目内容。
  第八条 加强技术创新和交流协作,加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领域有关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打造自主技术品牌;针对用户不同需求,提供专业、优质的技术服务;采取有效手段,消除信息与文化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网络视听产品的内容安全和传播安全。
  第九条 遵守国家关于著作权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保护用户权益,尊重用户隐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用户信息泄漏。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受理、办理和回复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一)实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总编辑负责制度;
  (二)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建立和完善快速处理响应机制;
  (三)充实管理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业内协作,建立行业共享互助机制,积极参与交流合作,增进行业互信,不得以诋毁行业其他单位商业声誉、泄露商业机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和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建立互联网视听节目行业信息共享互助机制,健全“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库”系统,积极推荐优秀节目,及时删除有害内容。对信息库系统中仅应由缔约单位掌握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公约的执行,并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国家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传递有关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信息。
  第十七条 缔约单位如违反本公约约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醒或质询,并视情况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缔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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