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这是一个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故事。罗先生是河南省郑州市的一名村民,上世纪八十年代,他就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一直居住在里面。这一住就是三四十年,可平静的日子在2015年延续不下去了——房子被拆了。被拆的原因很简单,房屋纳入了当地城中村改造的范围,要为改造建设腾地儿。拆除的程序也很简单,街道办事处甚至都没有到房子这里转一圈儿,就直接认定罗先生的房子是违章建筑,很快,在罗先生完全蒙在鼓里的情况下,房子被夷为平地。罗先生走投无路,下定决心讨回一个说法。他进京来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为他出谋划策。
王有银主任和团队的张爱慧律师了解了罗先生的情况后,制定了一套细致的维权计划。在经历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一系列程序之后,律师终于顺利获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凭借这些证据,两位圣运律师指导罗先生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强拆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罗先生的全部损失。然而,事情到这里并没有完全结束,而律师又将怎样巧妙应对?
【维权掠影】
可喜的是,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可了罗先生的诉求,判定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败诉,并责令其赔偿罗先生的损失。本以为事情到此会圆满结束,但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困兽犹斗,不服判决而上诉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可把罗先生吓坏了,万一撤消了原判决,这可怎么办?圣运律师则气定神闲地让罗先生不必忧心,因为他们早有准备,胸有成竹地在二审中进行应诉,让胜利站在正义的这一边。
在审理中,双方主要的矛盾点在于两个方面。
其一是管城区政府是不是适格被告,也就是说政府应不应该为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买单?回答是肯定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在该案件中,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如果没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取得授权而做出行政行为,那么就应该由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来承担责任。
其二是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是否违法。圣运律师义正言辞地指出: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罗先生的房屋被拆除的理由是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但是该房屋没有经过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来认定违法,缺乏拆除的事实依据。同时,街道办事处没有履行任何拆迁手续,就在罗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拆了房子,缺乏程序合法性。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罗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