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近期北京多个住宅小区安装了
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
阻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业主能否要求物业公司将其拆除呢?
案情简介
王某系北京某高层住宅小区的住户,平常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王某日常搭乘电梯推行电动自行车至家中充电,今年年初,其所在单元电梯安装了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王某认为该行为影响了其正常推行电动自行车进出家中,妨害了其物权行使,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关闭并拆除所在单元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
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认可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确实是物业公司安装,并称安装系为了消防安全,防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保障住户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法院判决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有充电设备,电动自行车可以集中存放和充电,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并未影响王某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妨害了其物权。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系为了防范电动车“上楼”引发火灾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于2020年12月28日出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本案中,公用客运电梯属于公共使用空间,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轿厢本身影响他人安全使用电梯,且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也能够发挥阻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公共安全出口停放的作用,故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的行为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小槌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请求侵害人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已经发生的现实危害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消除对物权的侵害或者物权行使的障碍,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其适用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财产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同时,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观上无法被排除,则妨害排除请求权无适用的余地;
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所谓“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物权或者妨碍物权人行使其所有权。包括对物权标的物的侵害,例如在他人房屋旁打洞危及房屋安全的;包括非法利用他人的财产致使物权人不能对其财产行使物权,例如在他人的房屋面前堆放垃圾而妨碍通行的。同时,该妨害必须是持续进行的,如果妨害行为已经结束,若妨害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权利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了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权利人请求排除的妨害以具有违法性为前提,如果妨害程度轻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对该等妨害权利人应予以容忍,权利人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例如,相邻不动产之间,权利人不得对任何妨碍都主张排除,对一些处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因,不得不实施的妨碍行为,行为人应予容忍,则不得主张排除妨害。同时,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具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即使对物权人构成妨害,物权人也不得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
京小槌提示
电动自行车是人们日常出行的一种重要代步工具,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电动车违规充电引发火灾却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隐患。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应引起重视,为避免火灾发生,我们呼吁广大业主:
自觉遵守防火安全公约。规范使用电动车,避免火灾事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若公民未尽到安全义务而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请勿进楼入户”是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遵守的电梯使用规则,公民应注意警示标识及使用提醒,自觉做到不让电动自行车搭乘电梯。
树立安全理念。牢固树立文明、安全的意识是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前提和保障。搭乘公共电梯,公民应自觉遵守乘梯规则,守住安全底线,自觉做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倡导者、实践者。文明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维护公共安全,也是弘扬文明、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