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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政府强拆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2024-10-12 0
【案情简介】
       宁先生广西浦北县村民,自己家族的山林。宁先生的山林因为政府商业开发建设被强制占领,山林上的林木被强制拔除,由于企业没有见到征收管理相关手续以及经济补偿标准不合理,没有与政府通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4月8日,浦北县人民政府组织大批群众用机器强行征用宁先生林地,致使宁先生家属受伤住院数日。愤怒之下的宁先生决定企业通过走法律发展途径来捍卫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宁先生委托律所办案经验十分丰富的京云律师团冯律师和赵律师承办该案件。经过对宁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实地调查,两位律师根据以往办案经验和宁先生提供的材料,强占宁先生山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浦北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于是,一纸诉状将浦北县人民对于政府告到南宁中国人民通过法院,要求进行确认其强行征占山林行为具有违法。南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
遇到政府强拆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 律师说法】
       在宁先生案件中,关键问题之一是集体土地上森林征用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成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阻挠我们国家经济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需要政府通过土地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决定,责令移交土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管理方案设计已经有权机关进行依法批准;
        (二) 市、县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土地征用;
      (三)被征收土地资源所有权人、使用人单位已经可以依法得到安置补偿问题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严重影响到征收社会工作的正常发展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执行<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诉讼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工作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二)具体企业行政管理行为方式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企业行政管理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六)申请一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自己申请;
          (七)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由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浦北县人民政府在没有进行任何国家政府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强行征占宁先生山林的行政管理行为显属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浦北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出示证据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人民对于法院可以提交作出相关行政管理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逾期不提供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或者依据.
        根据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认定为该行政管理行为问题没有证据、依据。在此次案件中,被告于7月25日收到了行政诉状的副本,并于9月22日向法院提交了答辩书和证据,但被法院驳回。
        在本案中,律师可以通过企业行政诉讼进行确认浦北县人民对于政府强制征占宁先生山林行政管理行为具有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我们继续维权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在被拆迁人与政府的不平等权力博弈中,被拆迁人的不同选择决定了这一博弈的不同结果: 要么获得公平的补偿,要么面临不公平的补偿。在社会发展越来越需要专业化的背景下,被拆迁人把遇到的拆迁事务管理委托给专业的律师来做才是我们一个非常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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