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
的参保人员,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失业的; (二)本人和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纳一年以上; (三)办理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接受职位介绍和就业指导。
员工失业时,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请失业保险金:
1。申请失业保险金,须在失业或劳动争议解决后60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一寸彩色小照片两张、失业证明、户口本(干部、常住人员)工人身份)。您还必须携带个人档案副本到福利和计划部门申请失业保险福利。同时需要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职工须于每月7日至9日(法定休息日顺延)携带《失业待遇证》亲自到清远市社保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每月领取失业金将被暂停。 ,今后不再补发,连续两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暂停一切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于每月最后一天统一发放。失业人员可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确定:缴费期限为1年至4年的,每一整年可以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4年以上,每六个月失业保险金可增加1个月。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