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地区:辽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机构电话:0245-3041501
详细地址: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大沙沟村
简介:清原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一、了解看守所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罪犯在看守所期间有特定的行为规范和生活制度。家人应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与看守所的顺利沟通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了解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一般来说,看守所会设定特定的探视时间,并可能要求提前预约。家人需了解这些具体细节,以便合理安排探视计划。
二、关注家属的心理状态刚进看守所的家属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困惑。家人应给予充分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度过这段困难时期。鼓励家属保持积极心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并尽力配合律师进行辩护。
三、与律师保持密切联系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律师将为家属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等。家人应与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案情进展和家属的需求。律师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辩护策略,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
四、准备必要的物品和资金根据看守所的规定,家属可能需要一些生活必需品。家人应提前了解并准备这些物品,以确保家属在看守所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家人可能需要为律师费、取保候审金等准备一定的资金。建议提前做好财务规划,以确保相关费用的及时支付。综上所述,当家人刚进看守所时,应了解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关注家属的心理状态、与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并准备必要的物品和资金。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家人更好地应对突发情况,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
(1)劳教所是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简称,是对违法人员强制收容教养的场所。对违法人员的劳动教养由地、州、市所设立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违法人员的劳教决定不是刑事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劳教所接收的违法人员可分为成年人劳教所、未成年人劳教所、女子劳教所。 成年人劳教所接收的对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男性违法人员。 未成年人劳教所接收的对象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违法人员,也称少年管教所。女子劳教所接收的对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女性违法人员。 劳教所的主管部门是劳动教养管理局。 人民检察院在这些劳教所均设有派驻机构,专门进行法律监督。
(2)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看守所是个中转站,法院审判、定刑之前,犯人所暂时关押的地方。正常情况下,有个法定期限,被拘押者在看守所只做短暂停留———要么很快释放,要么很快判刑转往监狱服刑了。
看守所是各级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设立的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它的职责是担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教育工作,并执行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的刑罚,和执行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刑罚。 它的主管机关是相应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均设有派驻机构,专门进行法律监督。
(3)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 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拘留所最多只能拘留15天。
(4)监狱是专门执行罪犯刑罚的场所。根据收押对象可分为成年人监狱、未成年人监狱、女子监狱。 成年人监狱收押的对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男性罪犯。未成年人监狱收押的对象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罪犯,也称少年犯管教所。 女子监狱收押的对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女性罪犯。 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 人民检察院在这些监狱均设有派驻机构,专门进行法律监督。
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新收押人员入所7日内应当每日进行体表检查。发现身体有伤的,要认真调查受伤原因
我国探监有哪些方式?看守所的探监有专门的规定,探监方式包括6种,如下
(1)到监狱中探望服刑的亲友
(2)到拘役所中探望服刑的亲友
(3)到劳教所中探望被劳动教养的亲友
(4)到行政拘留所中探望被行政拘留的亲友
(5)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羁押的亲友
(6)到强制戒毒所探望被强制戒毒的亲友
针对在押人员现实表现、思想状态和诉讼阶段的变化及时进行谈话教育。对在押人员的谈话教育每人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没有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能否与其进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应当由办案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看守所根据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安排会见。另外看守所已经设置了单向视频会见系统,近亲属、监护人可单向可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双方不得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