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必须公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发布征地公告。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最后,要开展征地补偿登记,也就是将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两公告一登记”是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做出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实践中一些征收方根本就没有“两公告一登记”,如果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没有见到“两公告一登记”房屋、土地就已经被强拆、强征了,这显然是违法强拆行为,被征收人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建议和方案,以免自己的财产遭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