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各地方都有违法搭建的采光房、阳光房、钢棚、简易板房等未能取得合法手续的房屋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方在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中往往会认为,拆除的是违法建筑,因此没有任何赔偿,真的就没有任何赔偿吗?当然不是!
对于违法建筑的赔偿问题是分情况而论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依据该条法律规定,能够得到赔偿的仅限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如果是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则不属于合法权益的范畴。对于这种情况造成的房屋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对建筑物本身的价值不予赔偿。
然而法院多数判例中认定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得到保护。拆迁方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时,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于可分离的,并能够保存移交的建筑材料,应当妥善保存。
也就是说,若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行为前,充分保障了老百姓的权利,即在拆除之前,行政机关已经通过《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公告通知书》及《催告书》等方式告知了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可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属于行政机关已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自救权利后,实施的强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若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行为前,未保障相对人权利,未能给当事人自行拆除建筑留有适当的时间,直接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且在强拆过程中采取野蛮手段,导致相对人建筑材料遭到破坏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由此可见,在违法建筑强拆过程中,能否得到赔偿,要视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是否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来认定。因此,当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被认定为违建时,不要置之不理消极应对,一旦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损失将是巨大的,要及时维权提起诉讼,尽可能的使自己的无证建筑不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挽回损失并促成维权过程中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