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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

2025-04-11 0
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规定和规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达成协议的。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公证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除的相关程序
由于对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除的相关程序缺乏相应的规定,全国各地在实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除时都存在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现象。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通常会组织公安、城建、规划、房产等部门,利用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行将居民赶出家门,然后强行推倒房屋,有的甚至用水、电、气、开除公职或辞退等手段解决房屋拆迁问题。根据规定,只有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且裁定已经生效,且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的,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除程序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根据规章制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成协议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定,因此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定,行政强制拆迁才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进行调解。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后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要程序。在调解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采纳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抗辩作出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裁定。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第三,强拆前举行了两次听证会。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住户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进行听证。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对行政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程序和计算依据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集体领导讨论决定,方可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此外,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未按裁定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安置房、周转房质量安全标准的,不予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此外,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内容进行公证。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除时,应当提交被拆除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即在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前,可以做好被拆除房屋证据保全公证,这是脱离实际的。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前,在被拆迁人的强烈抵制下,房屋测绘、房屋内财产清查等工作无法进行。实践中,公证工作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的。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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