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雷石普法 | 男方提出分手是否还能要回彩礼?

2025-04-04 0
 

01

 

基本案情

 
 
 
张某某(男方)与王某某(女方)于2020年10月6日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12月29日按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张某某给付王某某88000元现金及黄金耳钉一对(价值1529.2元)、黄金手镯一副(价值13124.2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5485元)、钻石戒指一枚(价值16500元)。
订婚后,张某某与王某某开始在各自父母家轮流共同居住,双方相处期间发生纠纷,2021年6月1日,张某某到王某某家提出退婚,并书写退婚协议一份,内容为:张某某与王某某关于退婚问题,是男方提出的退婚,于2021年6月1日解除,双方各自生活,相互不再打扰,不再纠缠,不再找对方翻后账,从此不再有往来,即日起生效,同意就双方签字,无任何经济纠纷。
下有日期2021年6月1日,同时双方分别书写: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没有强迫,是自愿的,后有双方签名。张某某与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张某某多次要求王某某返还88000元现金以及四件首饰未果,故诉至法院。

02

 

法院认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某应当向张某某返还彩礼。
王某某认可其收到88000元现金,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及当地风俗,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的性质,王某某应予返还;张某某已购买的黄金耳钉一副、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根据风俗习惯和购买时间来看,应当属于彩礼,王某某亦应予返还。
关于双方签订的退婚协议中虽有“无任何经济纠纷”字样,但双方对此理解有分歧,加之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确有其他经济往来,故尚不足以据此认定张某某明确放弃向王某某主张返还彩礼。
故对于王某某主张双方签订的退婚协议中写明的“无任何经济纠纷”,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03

 

律师观点

 
 
 
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由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行为。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
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法院在审理因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时,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0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郝兆丽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