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复议申请人需关注的新修订行政复议法三

2025-03-26 0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使得行政复议法的条文从43条增加到90条,内容更加丰富,亮点很多。主要修改包括: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等。

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而言,以下三方面变化值得关注。


NO.1 行政复议管辖体制调整

最主要的变化是,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新法第27条),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现行法规定的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新法是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新法第24条)。

例如:申请人对北京市A区某局的行政行为不服,按现行法的规定,可以向北京市A 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北京市某局申请复议。但新法施行后,申请人则需要统一向A 区政府申请复议。同时按照新法第79条第2款的规定,A 区政府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抄告北京市某局。

上述变化会直接关系到申请人向谁申请复议,如果后续进入行政诉讼,也会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NO.2 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所谓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将申请行政复议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先决条件,即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现行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了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复议前置,第16条规定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新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保留了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复议前置。第1项(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第3项(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第4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为新增复议前置情形。第5项将“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复议前置设定权进行了限制,地方性法规不再有复议前置的设定权。

从实践情况来看,1、3、4项争议是非常常见的行政争议类型。按现行法的规定,对这些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按新法的规定,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这样设计是为了强化行政复议对纠纷的吸纳作用,以更好实现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

NO.3 增加行政复议便民措施

新法增加规定了多项便民措施,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

新法第17条第1款、第18条规定将有助于申请人在复议阶段得到法律方面的辅助或援助,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2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这一规定将为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供便利。

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情形应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补正。该规定原来规定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新法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

第32条第1款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这项新增规定,实践中涉及比较多的是交通管理处罚,也将极大便利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