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所讯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王青山律师就“与邻居吵打后突发心脏病身亡,对方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接受《都市时报》采访。本文刊登于《都市时报》6月4日A13版。原文如下:
因停电动车引发纠纷,杨军(化名)和同住一个小区的辛某发生了争执。两人推搡、扭打过后,辛某突发心脏病身亡,杨军因此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或面临牢狱之灾。
事发
停电动车两人起冲突
1984年出生的杨军是云南某科技公司的一名技术骨干,他和母亲一起住在云南某单位职工小区,由于距离工作单位较远,杨军每天骑电动车上下班。
2013年6月20日,杨军晚上8点40分左右回到小区,他把电动车停到地下车棚。正准备离开的时候,同住该小区的辛某进入车棚。
“我看他进来,就站在一旁,让他过,结果他一把就拉住我,当时我就闻到他身上有浓烈的酒味。”杨军说,辛某问黑色的电动车是不是他的,他回答是以后,辛某便说正好有事要找他。
辛某问杨军是不是经常拔掉他电动车的充电器,杨军说没有。两人为此吵了起来,随后还扭打在一起。据杨军向警方交代,事发当时,辛某推搡他以后,他没有还手,反被扇了两三个耳光。因此,杨军回到车棚,拿起自己电动车上的U型锁走出来。
“他看见也不怕,还说是不是要单挑,要单挑就把东西摆着。”杨军并没有放下U型锁。两人扭打在了一起,辛某将杨军按翻在地,杨军仰躺着用U型锁打到了辛某的腰上、背上以及左后脑上。
随后,辛某又用辣椒水喷到了杨军脸上,呛得杨军眼泪鼻涕一起流了出来。打斗过后,辛某突然说自己头疼,要求到医院去检查。
等事态平静下来,辛某在杨军及其母亲等人的陪同下,到附近一家医院照CT检查。医生看过CT结果说辛某没有什么大碍,连药都没有开。辛某为此很不高兴,他一个人蹲在路边,最终在家人的劝说下,才回到家里。
然而,当天晚上,辛某再次因为头疼,到红会医院进行检查。次日凌晨4点左右,辛某病情危急,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军被警方带回派出所留置审查。
庭审
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法医鉴定,引发辛某死亡的原因,是冠心病、心肌梗死、心肌出血、心包填塞致急性心力衰竭。
结合案情、死者死亡过程及临床症状,警方分析认为辛某死亡原因为在原发严重冠心病基础上,因与他人争执情绪激动导致疾病加重,心肌梗死。警方认定在这件事情上,杨军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为这起案件,杨军被检方提起公诉。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辛某的家人,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军对辛某的死亡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为51.5万余元。
法庭上,检方及辛某的家人,均认定杨军应当为辛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而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王青山律师作为杨军的辩护人,当庭为杨军作出无罪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任何一个犯罪的构成都必须具备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和主观上的过错。但是,杨军客观上没有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综合本案的事实来看,王青山认为,杨军与辛某发生争吵的行为的强度“不足以导致自然人死亡”,所以杨军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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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辛某死亡的原因,王青山认为辛某本身患有冠心病,而他在与杨军争吵过后出现头疼症状,连换3家医院都是照CT,怀疑脑震荡,因而出现了误诊,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
盘龙区法院择日将对本案进行宣判。
法律释疑:按照《刑法》规定,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