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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停偿工作涉及合同的效力分析

2025-03-03 0
2016年2月16日,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对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随着军队停偿工作的全面铺开,一大批相关合同涉及到解除问题,关于合同效力的纷争也随之而来。那么,停偿工作中涉及的合同效力如何?是否一定无效呢???一、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第一编第六章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15款: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二、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何为效力强制性规定,何为管理强制性规定。但我们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大连顺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泡崖乡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分析一二:1.基本案情2008年1月19日,原告顺达公司与被告泡崖乡人民政府签订《林地租赁合同书》,被告将252亩林地租赁给原告顺达公司使用,用于军事训练,每亩租金32万元人民币,总租金为8064万元人民币,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57年12月31日止,租期50年。因顺达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泡崖乡政府诉至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顺达公司与泡崖乡政府签订的《林地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泡崖乡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空军大连房地产管理处用于军事训练并不改变涉案林地的性质,不违反林地租赁合同约定用途,林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不是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林地租赁合同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泡崖乡政府的申请,并在裁定书中阐述理由如下:“本院认为,正确理解、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不仅关系到民商事合同效力维护,还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判断某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的根本在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予以干预。土地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保护森林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改变林地用途,将会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三、结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判断某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的关键在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予以干预。因此,在停偿工作中涉及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一要看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该规定则合同无效;第二,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是否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者:张惠卿律师退役上校,北京市律协青工委委员,全国工商联顾问团律师,战略支援部队某部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谈判及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电话:1371870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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