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再审决定
发布时间:2017-08-23 19:47:05点击: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刑监字第xx号
原审被告人A等十六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刑申字第--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A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依法界定;认定寻衅滋事的事实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不宜定罪处罚;对被告人A的量刑偏重;诉讼程序存在违规情形。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xxx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