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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约定安置房的交付时间,行政机关多年不交付安置房怎么办

2025-03-02 0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自身权益,只有按照严格法律规定实施的征收程序,才能保证被征收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如果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约定了安置房条款但没有约定交付时间,行政机关多年不交付安置房,出现争议怎么办?被征收人又能否要求行政机关,明确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并以此提起行政诉讼呢?

最高院有这样一个判例。再审申请人海南省的榻先生称,在自己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虽然有安置条款,但并未明确约定安置过渡期限,虽然安置房已经建很大一部分,但一直到提起再审申请,他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安置。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和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最高院认为,征地实施单位征收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形式补偿的,亦应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安置房,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利。最终案件被发回重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拆迁户和拆迁方依照本条例规定,针对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产权置换的面积、位置、户型以及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订立补偿协议。签订的协议建立在平等、合法的基础上是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如有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后的责任,一方不履行协议职责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安置房属于征收补偿的一种形式,既然地方政府与被征收人平等、自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双方都应该尊重协议约定,自觉按照协定履行自己的职责。被征收人要求明确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实际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当征收方不履行自身的补偿安置义务,自然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安置协议》可以视为行政协议的一种,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被征收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需要提醒的是,在实务上,各地在具体实施上存在诸多不同,因此,在面临复杂情况时,请咨询专业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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