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21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盈科淄博律师代理路某劳动争议纠纷法律援助案
案情概述:
受援人路某,男,自2008年12月起进入某矿业公司工作,2009年6月正式转为合同工。2016年3月因企业改制在家等待重新分配。2016年10月由公司再次分配,安排到山西某煤矿队继续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左右。
2016年12月,受援人在山西某煤矿队工作时因胸闷变重、咳嗽加剧被公司安排工作人员送回家。从受援人进入公司工作之日起,公司就从未安排受援人进行过任何体检。回家前,公司没有对受援人进行离岗前检查,且工作人员在将受援人送回后,既未将生病的受援人送回家中,也没有通知受援人家人其已返淄。后经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受援人生病未就医的情况并通知受援人父亲将受援人送到某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受援人患有空洞型肺结核、胸膜炎等病症并住院接受治疗,且病情在逐步恶化中。
受援人父亲将儿子送医并到公司了解情况时,才知道早在2017年用人单位已经通过公告与受援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在多次与公司协商都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受援人的父亲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了该案情后,认为路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遂决定将该案指派给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承办。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对该案极为重视,决定安排王玉清主任、张蓉荣律师具体负责承办该案。
律师策略: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对案情进行了研判,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维权策略:
首先,律师对本案进行了仲裁时效审查,发现该案距离一年仲裁时效期满仅剩两天,为避免超出仲裁时效的风险,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的当天下午就与受援人见面,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起草仲裁申请书,梳理初步立案证据,并在第二天一上班就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场提交材料申请立案,有效避免了因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导致受援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救济问题的发生。
第二,及时调查取证,承办律师针对受援人住院治疗无法出院、相关证据都留在山西、且受援人父亲年迈行动不便的不利现实情况,主动到银行、人社局、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取证,共调取了受援人工资发放明细及银行明细、社保证明、公司集资款收款收据、解除通告等重要证据,并对以上证据逐一分类整理。
第三,对用人单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承办律师在对搜集的证据进行整理的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的一则登报公告,内容为与受援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承办律师据此准确判断出:被申请人将在庭审中以此来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针对可能的抗辩意见,承办律师对于用人单位采用送达方式是否有效、双方劳动有关系是否已经解除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检索。同时,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首先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而本案中,受援人家距离被申请人仅有四里地的距离,显然具备直接送达的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在能够直接送达的方式下采取公告方式与受援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为无效,而且也并没有为受援人进行离职前的健康检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
第四,考虑到受援人所患疾病为传染性疾病,为避免潜在的传染风险,承办律师在提交仲裁申请的同时也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仲裁委进行了报告。
案件结果:
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被申请人的解除是否合法,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经审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井下推进工作,申请人从事的井下推进工作存在职业危害工作性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被申请人应当给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给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证据,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三、职工应当享有休病假的权利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发放申请人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申请人的主张,本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的法律意义在于: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以公告方式及未进行离职前体检,就迳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
首先,对于公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或书面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能够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直接或邮寄送达方式而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显然不妥。
第二,对于特殊行业或有职业病潜在风险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在离职前主动为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这既是企业责任之所在,也是企业人文关怀之必然,但本案中,恰恰是用人单位未能为路某进行离职检查并放任其在外未能回家,导致路某病情加重,而这也正是本案最终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确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根本原因。
第三,从社会意义上分析,通过与受援人父亲多次沟通,承办律师感觉到除了法律上的执着外,我们更多感受到还有一位耄耋老人的坚定与期盼,这种坚定是作为父亲对自己孩子永不放弃的坚定,而这也成为这位老人一直能够奔波在维权路上的精神支柱。案件承办结束后,受援人父亲将一面锦旗送到了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以最淳朴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和家人对援助律师及律所的感谢之情,而这也正是普通民众最朴素的表达。
回顾思考:
本案在承办的过程中,有收获也有些许的遗憾。虽然单位在仲裁裁决后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仍支持了受援人的仲裁申请,而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承办律师又帮助受援人申请了强制执行,且所有赔偿款都已经到位。爱援人及其家人在这个案件中深切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遗憾的是就在不久前,受援人不幸去世,受援人的父亲丧子之痛可想而知,现在本案已了,惟愿逝者长存,生者长安。
主办律师简介:
王玉清律师,山东省金融辅导专员、盈科山东区域监事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
张蓉荣律师,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山东师范大学文学学士,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